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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嚴控在秦嶺開發房地產 違者或被罰200萬

2019-03-29

【文匯網訊】為了加強秦嶺範圍內城鄉建設管理,鞏固秦嶺北麓違建別墅問題專項整治成果,草案增加了引導核心保護區內的居民有序遷出,禁止任何建設活動等內容。修訂草案第五十七條規定,嚴格控制在秦嶺範圍內進行房地產開發,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禁止房地產開發,在一般保護區禁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

據新京報報道,28日《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初審。修訂草案將每年7月15日定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日,為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與地方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修訂草案突出保護優先、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重點對差異化考核、小水電站建設、野生動物保護、礦產資源開發、農家樂(民俗)管理及「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名稱範圍等進行了進一步規範和修改完善。

為了突出保護優先原則,修訂草案將原條例「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名稱對應修改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並對各保護區的範圍重新作了劃分,擴大了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的範圍。

秦嶺海拔2600米以上的區域約佔秦嶺總面積的0.7%,不能滿足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自由遷徙及棲息的需要。秦嶺海拔2000米以上的區域約佔秦嶺總面積的7%,人類生產生活很少涉及,主要是秦嶺四寶等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活動範圍。將核心保護區擴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的區域,輔之以生態功能集中連片保護,將形成野生種群生物走廊帶,有利於野生動物在集中連片保護範圍內棲息繁衍,化解自然保護區孤島狀的問題。修訂草案將核心保護區與重點保護區的海拔分界線由「2600米」調整為「2000米」。

同時,考慮到國家公園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將「國家公園、自然文化遺產」納入核心保護區予以保護;將「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由核心保護區調整至重點保護區;將「古棧道、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摩崖石刻」等代表秦嶺文化特色,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納入重點保護區予以保護。

修訂後核心保護區包括2000米以上的區域、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以及與上述區域集中連片整體保護的區域,以及海拔2000米以下的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自然文化遺產、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斑塊保護),有利於形成「海拔」+「斑塊」保護、綜合保護與專業保護相結合的大保護格局。

已有小水電站、礦業權限期退出

小水電站曾對解決農村貧困地區用電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秦嶺範圍內小水電站年久失修、停運的不少,甚至部分小水電站對秦嶺生態環境特別是水生動物洄遊產生了嚴重影響,還有部分小水電站無法保證正常生態基流量。根據我省對秦嶺小水電站整治的要求和目前實際情況,修訂草案規定,「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小水電站。已建成的小水電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拆除或者整治,恢復生態」。

另外,根據省委決定,嚴禁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新批採礦權和探礦權,已有礦業權在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禁止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採石,禁止在秦嶺北坡範圍內開山採石。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和現有採石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違反條例規定,非法勘探礦產資源的,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非法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採石的,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般保護區禁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

為了加強秦嶺範圍內城鄉建設管理,鞏固秦嶺北麓違建別墅問題專項整治成果,草案增加了引導核心保護區內的居民有序遷出,禁止任何建設活動等內容。修訂草案第五十七條規定,嚴格控制在秦嶺範圍內進行房地產開發,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禁止房地產開發,在一般保護區禁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違反條例規定,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以及一般保護區違法進行房地產等各類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核心保護區不得開展經營性活動

農家樂(民宿)是秦嶺生態旅遊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促進農村貧困人口脫貧的有效途徑,需要依法予以規範。修訂草案規定「規劃建設農家樂(民宿)應當依託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條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鄉村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核心保護區和地質災害隱患點區域內,不得開辦農家樂(民宿),不得組織開展漂流、旅遊觀光等經營性活動。農家樂(民宿)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對產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規定設置收集、處理裝置,不得隨意排放」。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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