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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開展人體基因等醫研不得違背倫理

2019-04-20

【文匯網訊】據澎湃新聞報道,民法典草案擬規範醫學臨床試驗活動。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在作修改情況匯報時指出,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必須有嚴格的法律規範,亦不能違背倫理道德。

同時,草案還就肖像權、名譽權、信息保護等方面作出規制,包括禁止利用信息技術偽造他人肖像、聲音、賦予受害人要求媒體更正、刪除不實報道的權利等。

開展人體基因等醫學研究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草案第七百八十九條規定了對有關科研機構等為開發新藥或者發展新的治療方法進行人體試驗的要求。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對開展人體試驗活動,涉及人格權保護,必須進行嚴格規範,保護受試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將此類活動的規範範圍擴大為「為研製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的所有活動。二是增加規定,開展此類活動,除經主管部門批准外,還應取得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同意。三是刪除有關禁止向受試者支付任何形式的報酬、但可以給予必要補償的規定。

與此同時,上述草案亦將規範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

有的地方、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開展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可能帶來人體生命健康安全和倫理道德方面的風險,必須有嚴格的法律規範。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第三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中增加一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禁止利用信息技術偽造他人肖像、聲音

另一個問題是關於肖像權的保護。有的部門提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不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共利益,建議法律對深度偽造技術帶來的「換臉」等問題予以回應。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一款增加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同時,將草案第八百零三條修改為:其他人格權的許可使用和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賦予受害人要求媒體更正、刪除不實報道的權利

在有關名譽權維護上,有的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機構提出,為了及時制止侵害行為,減少對受害人權益的損害,對因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而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建議借鑒《出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賦予受害人要求媒體及時更正、刪除不實報道的權利。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五章「名譽權和榮譽權」中增加一條規定: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更正或者刪除媒體不及時履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該媒體限期更正或者刪除。

未經監護人同意 不得收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六章還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有的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收集和使用這類信息。

有的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還建議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等的保密義務。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八百一十四條第一項中,對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個人信息的,增加規定應當徵得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在該章中增加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責任編輯:之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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