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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不安全激光筆 香港一零售商被判罪成罰5000港元

2019-05-29

【文匯網訊】據香港特區政府新聞網消息,香港一名零售商因供應不安全激光筆,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消費品安全規例》(《規例》),5月2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罰款5000元(港幣,下同)。此外,香港海關提醒市民,該類激光筆有可能損害眼睛和皮膚,切勿讓其光線射向眼睛。

香港海關人員早前進行試購行動,從一間零售店鋪購買2款激光筆進行安全測試。經測試後,證實這2款激光筆沒有裝配相關安全標準所規定的安全裝備,包括信號警告裝置及光束終止器或衰減器。此外,2款激光筆只附有英文使用警告。

香港海關提醒市民,由於該類激光筆所發出的光束有可能損害眼睛和皮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讓激光筆照射出的光點射向眼睛。

根據《條例》,任何人不得供應、製造或進口消費品,除非該等消費品符合該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

而《規例》訂明,消費品或其包裝標記有關於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

責任編輯: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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