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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擬對外地號牌小客車限行 預計8月1日起施行

2019-06-20

【文匯網訊】6月20日,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佈公告,就《海南省外地號牌小客車通行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依據《辦法》,海南擬規定任何一輛外地號牌小客車進入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每年可通行天數累計不超過120天。每年通行天數累計已達到120天的外地號牌小客車上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按照違反限制通行禁令予以處理。

記者從海南省交警總隊獲悉,違反禁令標誌的處罰將按記3分罰100元的標準,一天一次。

依據《辦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監管系統平台對進入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外地號牌小客車實行無感化自動備案管理。已備案管理的外地號牌小客車不佔用道路行駛時,不計入當年通行天數。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通過海南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佈的網址、微信公眾號等途逕自行查詢已通行天數。

在《辦法》實施前已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駐瓊機構、在瓊註冊登記企業的非營運性質外地號牌小客車實行過渡期通行備案管理,過渡期通行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駐瓊機構、在瓊註冊登記企業需提出過渡期通行備案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所有人的組織機構代碼或者營業執照;授權委託書;受托人身份證明;已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記錄證明。

依據《辦法》,「外地號牌小客車」,是指懸掛非海南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機動車號牌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非營運性質的外地號牌新能源小客車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不適用本《辦法》。

《辦法》預計將於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公眾可於6月29日前向海南省公安廳(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濱涯路9號;郵編:570000;電子郵件:jj2019xx@126.com)反饋修改意見或建議。

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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