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馮雷)7月10日,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常仁堯尋釁滋事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常仁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堯駕車與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時,在欒川縣欒川鄉雙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 遇見曾擔任過其初二班主任的張某某騎電動車經過。常仁堯事後供稱其看到該人疑似張某某,想起上學時因違反學校紀律曾被張某某體罰,心生惱怒,遂將手機交給潘某某,要求為其錄製視頻。
接着,常仁堯到公路上攔下張某某,確認後即予以呵斥、辱罵,並連扇四個耳光,又朝張某某面部猛擊一拳。之後,常仁堯強令張某某將電動車停靠至公路旁,繼續進行辱罵、呵斥,又先後朝張某某胸、腹部擊打兩拳,並將張某某的電動車踹翻,致使電動車損壞,引起二十餘人圍觀。
事後,常仁堯將所錄製視頻傳播給初中同學觀看、炫耀,造成該視頻在多個微信群和朋友圈傳播擴散,被眾多媒體平台連續報道,引發社會輿論廣泛關注。
之後,常仁堯又在「常氏宗親」微信群再次發佈視頻,仍聲稱自己的行為沒錯,即使打老師不對,張某某也有百分之五十的責任等。隨着該視頻在微信等媒體平台的傳播,相關事件再次引發社會輿論關注。嚴重影響了張某某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欒川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常仁堯為發泄情緒、逞強耍橫,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攔截、辱罵、隨意毆打老師張某某,並同步錄製視頻進行傳播,引發現場多人圍觀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嚴重影響張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壞社會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鑒於常仁堯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常仁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審判長認為,被告人常仁堯因其犯罪行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時,本案也帶來諸多啟示,為我們上了一堂全民法治「公開課」。首先,學生對老師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見不能成為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報復借口和理由。本案中,常仁堯以對近二十年前老師教育方式的不滿作為傷害老師的理由,無論從其畢業以後工作生活一切正常的狀態上,還是從時間間隔及傷害對象上,都不能為常人所理解、接受。常仁堯為炫耀和發泄不滿情緒,偶遇老師即實施侮辱毆打行為、錄製視頻並導致網上傳播,理應受到法律懲罰。其次,社會應大力弘揚尊師重教的傳統美德。教育方式要與時俱進,老師要不斷改進和提升教育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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