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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交通運輸廳原廳長許學民一審獲刑16年

2019-08-17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王尚勇)記者從寧夏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廳長許學民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被告人許學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寧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廳長許學民一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寧夏傳真)

寧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廳長許學民一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寧夏傳真)

據了解,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許學民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中心主任、公路建設管理局副局長、局長、交通運輸廳副廳長、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52萬餘元、美元5萬元。截至2017年被告人許學民個人及家庭財產和支出超過合法收入差額人民幣1204萬餘元,被告人許學民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學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托,為相關單位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許學民個人及其家庭財產和支出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並罰,遂作出判決。

責任編輯: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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