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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污美領館兩日即判 辱國徽暴徒逾月未提控

2019-08-22
▲法律界人士指出,蒙面等蓄意躲避刑責的做法,量刑起點會較重

▲法律界人士指出,蒙面等蓄意躲避刑責的做法,量刑起點會較重

【文匯網訊】大公報記者莊恭誠報道:近期違法暴力衝擊中塗污行為頻發,包括個多月前有暴徒塗污中聯辦的國徽,至今未有人被定罪;但一名內地男子近日在義憤下向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噴字抗議,隨即在兩天後被判監,事件引發公眾質疑司法不公。有大律師希望警方、律政司和法庭快馬加鞭,阻嚇違法行為;而蒙面等蓄意躲避刑責的做法或被法庭視為有預謀犯罪,量刑起點會較高。有律師引用法例指出,若明知他人違法而向其提供裝備協助,同屬犯罪。亦有律師強調,即使遮擋外貌或毀滅犯案工具,警方仍有能力找出真兇,奉勸犯案者別太天真。

一名以旅客身份來港的內地男子,因不滿美國政府干預香港事務,8月18日在一時衝動下,對美國駐港總領事館的大閘噴字抗議;僅兩天後(即前天)他承認刑事毀壞罪,被東區裁判法院判監四周。有評論指出,過去兩個多月來,暴徒到處刑毀,接連干犯暴動罪、衝擊中聯辦、侮辱國旗國徽,這些嚴重罪行通通未判,但噴塗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大門就火速判監,質疑裁判官採取雙重標準,並引用《人民日報》海外版的文章形容,香港司法系統掌握在「隱居」的「港英當局」手中。另有評論指出,為了正義得以伸張,堅持司法的公正與獨立的信念不動搖,還法庭一個清白,就請法官大人,參照這單「良好先例」,從快、從嚴審理那遍布在大街小巷的塗污刑毀案件,絕不能讓一個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大律師丁煌指出,最近違法暴力示威中的塗污行為,當事人往往為遮擋外貌而蒙面及包頭、為避免留下指紋而戴手套,這種躲避刑責的伎倆,或加重警方蒐集到充分證據的難度與成本,進而拖慢檢控進度。

警能辨認 蒙面犯案者勿天真

「這種情況不理想,因為如果提出檢控的時間拖太久,辯方會質疑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由此申請終止聆訊,愈演愈烈的違法暴力行為亦不能被及時阻嚇。因此雖然我理解警方和律政司的調查、檢控有難度,但仍然希望快馬加鞭。」丁煌強調,蒙面目前在香港暫不違法、將來有必要探討立法禁止,不過即使在現行法律制度下,這類蓄意躲避刑責的行為,有機會被法庭視為有預謀犯罪,隨時罪加一等,令法官提高量刑起點。

律師葉俊遠指出,雖然蒙面、包頭及戴手套,以至丟棄事發時所穿的衣服、搭乘交通工具逃離時不用八達通等躲避刑責的伎倆,會加大調查難度,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警方有足夠能力、方法去找出真兇,奉勸犯案或企圖犯案者切勿太天真,而被捕後若與警方合作、認罪,或有求情、減刑的空間。

連串違法暴力示威當中,有人教唆他人在犯案前準備好遮擋外貌,有人在暴力衝擊現場為暴徒提供口罩、手套、鐵棍、盾牌等裝備,亦有人在他人暴力衝擊期間打開雨傘遮擋鏡頭。《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規定,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與同一罪行同罪。

香港律師會前理事、律師陳曉峰表示,若有人支持、協助或教唆犯法,有機會被法庭視為共犯,例如曾有打劫案例顯示,在金舖外把風、駕駛協助逃離者,與進入金舖打劫者,均觸犯搶劫罪;若明知一個人要殺人,而向其提供刀具,提供刀具者亦有機會被視為犯法,關鍵是法官如何裁定提供刀具的意圖。他認為若有人明知另一人準備暴力衝擊或施襲,而向其提供相關裝備慫使其犯法,或同樣會被定罪。

責任編輯:gl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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