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10月4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並於10月5日起實施。新華社10月5日發表評論文章《香港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有利於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指出,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是邁出整肅社會秩序的重要一步,它有助於警方執法,確保了執法者的尊嚴,也有助於協助執法部門搜集證據,用法律制裁違法者。以下為全文:
治亂用典,勢所必然。3個多月來不斷升級的暴力行為正把香港引向危險的深淵,迫切需要更加有效的舉措止暴制亂。4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邁出了整肅社會秩序的重要一步。只有讓一切罪行無所藏匿逃遁,才能有助於從根本上止暴制亂,真正讓香港回到正常軌道。
多項社會學和心理學研究都明確指出,人在蒙面隱藏身份後會傾向做出更加激烈的行為,這在香港蒙面“黑衣人”身上顯露無遺。連月來,這些暴徒的所有犯罪行為無不在全副遮掩的情況下進行,無論是毀壞污損國旗國徽、沖擊立法會和中央駐港機構,還是明目張膽攻擊警察、毆打市民游客,其行徑越來越肆無忌憚,越來越瘋狂,部分原因正緣於面目不辨而難以追究刑責,更給執法、檢控和舉證帶來很多問題。而根據《禁止蒙面規例》,任何人在公眾游行集會中不得使用蒙面物品阻止警方辨認身份,違犯者即屬犯罪。無疑,《禁止蒙面規例》對於當下暴力橫行、法治不彰的香港,是必要的、可行的。
禁止蒙面的法律非香港獨有,在世界各地都有先例可資借鑒,美國多個州、加拿大、德國、法國、意大利及俄羅斯等地均已實行。法國政府在面對“黃馬甲”暴力示威時強化立法禁止蒙面游行,明確規定在游行示威中“故意全部或部分遮擋面部、企圖在破壞公共秩序後不被認出”的行為,將面臨最高1年監禁和1.5萬歐元的罰款;德國同樣禁止市民於示威和公眾集會中掩藏身份,違法者可被處1年監禁;加拿大更列明示威者參與暴動時戴面具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這些國家和地區立法嚴懲蒙面犯罪都取得了相應的成效。目前,香港蒙面暴徒暴力程度已嚴重超過西方已立法國家和地區的適用范疇。該法在香港實施後,相信蒙面行凶將會得到有效遏制,肆意破壞的行為也會下降。
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的另一層意義在於,它有助於警方執法,確保了執法者的尊嚴。作為守護香港安寧、保障市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最後屏障,香港警察3個多月來始終戰斗在最危險的第一線,受到暴徒的瘋狂攻擊以及“反中亂港”勢力的惡意抹黑。規例對違法蒙面行為訂立了刑罰,為警方提供了法律支撐,有助於阻嚇蒙面暴徒,也有助於協助執法部門搜集證據,讓犯法者面對法律制裁。
至於“反中亂港”分子所謂規例“限制自由”的說法,則完全是無稽之談。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不是為了削減言論自由,而是向社會傳達違法必究的清晰訊息,其打擊對象是使用暴力的人士,其他人士有特別需要戴口罩或蒙面,有特別豁免條款。“反中亂港”分子如此修辭偽術倒恰恰說明其徹底搞亂香港的險惡用心從未休止。長期以來,一些別有用心者以種種危言聳聽之論極盡搗亂能事,為違法者辯護、為作惡者張目,在所謂“自由”的旗號下破壞香港最為珍視的法治精神。一言以蔽之,香港一些年輕人之所以在面罩下愈發變得荒謬、狹隘和失去理性,原因正在於受到了“反中亂港”勢力毫無底線的煽動和教唆。這些別有用心者是始作俑者,是罪魁禍首。
珍惜香港,停止暴力,恢復秩序,是香港廣大市民的共同願望。作為法律層面邁出的重要一步,《禁止蒙面規例》十分必要且及時,但卻無法解決所有問題。要完成當下香港亂局的轉變仍需多方配合與努力,除了全社會繼續對話、消除矛盾、解決社會深層次問題外,更緊要之處是亟須在香港建立正確和健康的價值觀。因為,只有當法治和理性重新成為香港人內心的重要標尺,踏上迷途的那些年輕人與暴力“割席”、重新學會尊重和包容之時,法律才真正有其用武之地,香港的未來也才真正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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