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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今生效 違者可囚一年

2019-10-05
■林鄭月娥昨日率領特區政府司局長開記者會,會上宣佈港府決定引用「緊急條例」立法禁止於示威活動中蒙面,今起生效。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林鄭月娥昨日率領特區政府司局長開記者會,會上宣佈港府決定引用「緊急條例」立法禁止於示威活動中蒙面,今起生效。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文匯網訊】(記者 甘瑜)蒙面暴徒打、砸、偷、搶為所欲為,令香港過去近4個月陷入混亂。特區政府昨日宣佈,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今日正式生效。該法例將禁止示威者在公眾集會、遊行,及非法集結和暴動等情況中使用蒙面物品,有宗教、健康或專業工作理由除外,違例者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一年。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表示,近日社會暴力升級,作為負責任的政府,不能夠現行法例備而不用,制訂反蒙面法的決定不是一個容易的決定,但是一個必須的決定,冀廣大市民理解和支持,並一同向暴力說「不」,將香港回復成一個正常的香港、一個大家可以安居的香港。

根據昨日刊憲的《禁止蒙面規例》規定,在受規管的5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或30人以上的公眾遊行,及未經批准的集結、非法集結或暴動中都不可蒙面,違例者可監禁最高一年及罰款2.5萬元。同時,規例包括多個豁免情況,如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的醫療人員、有宗教理由或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等。

五變化顯示暴力升級

該法例的的檢控期限為干犯該罪行起的12個月內,至於會實施多久,則視乎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何時減退,至無理據繼續實施該規例的水平為止。

林鄭月娥昨日與一眾官員開記者會,介紹制訂禁蒙面法的原因、規例內容和法律上的考慮等。林鄭月娥指出,過去近4個月的示威、衝擊持續不斷,「不同地區發生了超過400場大大小小的示威、遊行和集會,它們往往都會演變成一些暴力行為,已經導致超過1,100人受傷,其中超過300名是執法的警務人員。」

她形容,暴力事件近來變得越來越頻繁,影響範圍越來越廣泛,亦變得越來越激烈,「暴徒有組織、有計劃地發動攻擊和破壞,令香港陷入混亂和恐慌。」

近日的暴力程度再升級,林鄭月娥指出,在上月29日和本月1日,暴力事件出現了5項變化,一是由往日集中在一兩區,變成所謂「遍地開花」;二是延伸至在港鐵站內縱火和擲汽油彈,製造了極大危險;三是由破壞公共建築物,延伸至暴徒的目標商店;四是以私刑對待不同意見者;五是暴徒由往日與警員對峙、突襲,現時去到圍毆、用致命武器、腐蝕液體、搶犯、搶槍,導致警員為了他們自己的生命安全,在別無選擇下要使用他們的佩槍。

望阻嚇暴徒助警執法

針對近日參與暴力事件的學生,由往6月至8月佔暴徒的25%,上升至現時的38%,林鄭月娥直言這是「非常危險的警號」,「因為暴力不單破壞現時的香港,亦正將我們的青年人、我們的未來置於非常危險的境地。我們必須盡一切努力,立即遏止暴力,阻止學生繼續以身試法,挽救香港的現在、挽救香港的未來。」

因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今日生效,以免暴徒藉蒙面隱藏身份,逃避刑責,並因此變得越來越肆無忌憚。

林鄭月娥表示,相信禁蒙面法會有效阻嚇激進的違法行為,亦有助警方執法。她重申,規例打擊的對象是使用暴力的人,目的是停止暴力、恢復秩序,相信這亦是今日廣大香港市民的共同盼望。

強調港非進入緊急狀態

雖然是次訂立禁蒙面法是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但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強調,這並不等於宣佈香港已經進入緊急狀態,特區政府只是因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去引用條文。

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林鄭月娥昨日強調,引用條例並不等於香港已經進入緊急狀態,而是次決定是基於社會上出現了危害公安的情況,「而事實上,我想沒有人會懷疑或質疑,香港已經出現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

先訂後審 將提交立會

就煽暴派指稱特區政府訂立禁蒙面法是「跳過立法會」,林鄭月娥指出,《禁止蒙面規例》屬先訂立後審議的附屬法例,所以一如我們其他的立法程序,在立法會復會之後就會提交予立法會審議,「當然我們希望立法會亦聽到廣大市民的盼望是希望停止暴力,不會對這條規例作出反對。」

根據規定,立法會有權在審議先訂立後審議的附屬法例時,可以廢除有關的附屬法例,但不能修改其內容。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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