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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訂立《禁蒙面法》沒違憲

2019-10-05

【文匯網訊】據大公報報道,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10月4日)宣布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今日開始實施。反對派歪理連篇,試圖抹黑規例,包括聲稱《禁蒙面法》違憲、特首沒有權力推行規例、規例侵犯市民集會示威遊行的基本權利等。對此,法律專家一一駁斥,指出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並不違憲。

《緊急法》屬港原有法律

法律界駁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第二條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緊急法》是符合基本法的法律,行政長官透過該法行使權力訂立《禁蒙面法》沒有違憲。

《緊急法》早在港英政府時期1922年就存在。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基本法第八條訂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4次會議,就香港原有法例與基本法牴觸的做出了處理,列出三個附件,指明哪些法例不保留;而這三個附件中都沒有《緊急法》。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因此,《緊急法》屬於香港原有法律,100%有效,亦符合基本法。

譚惠珠指出,有人曲解只有立法會立的法律才不違憲,是完全錯誤的。基本法授予立法會,訂立回歸之後的法律,現有保留的200多條法律不能說是失效或是違反特區立法權。現在是香港行使高度自治權,同基本法14條和18條完全無關係,基本法委員會也沒有討論禁蒙面規例。所以有人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使權力訂立《禁蒙面法》違憲是絕對錯誤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表示,特區政府遵循「先訂立後審議」的原則,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立法會審議,與基本法並無任何牴觸。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解釋,香港成文法中有賦予特定人士通過附屬規例作出公共管理的情況,如《香港鐵路條例》授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港鐵管理層可不經立法會通過而訂立即時有效的附例,因此是次做法不構成僭越立法會立法權力。

新規例不會侵犯人權自由

謬論:《禁蒙面法》會否侵犯香港居民集會示威遊行的基本權利?

法律界駁斥:根據《禁止蒙面規例》內容,其禁令適用範圍涉及所有合法公眾活動或所有非法或未經批準的集結。前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強調,自由不是無限度的,市民享有集會、遊行的自由,但同樣要承擔義務和責任。對於《禁蒙面法》規定,醫學或健康理由等情況可被豁免,或將成為暴徒掩飾身份的新手段。梁愛詩指出,即使有特殊情況在集會遊行時戴面罩等,但在警方需要查明身份的時候,亦需要配合警方。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在歐洲很多簽了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家,一樣有《禁蒙面法》,比香港的更加嚴厲,甚至規定連伊斯蘭教徒也不可以戴頭套,在這些國家也都沒有被認為影響任何人的人權和自由。香港,因為宗教信仰需要蒙面,有合理辯解,不會有刑事責任。所以香港所定的法例完全符合人權公約的要求,也符合保證社會秩序、公共安全相稱的原則。

不等於宣布港進入緊急狀態

謬論:基本法沒有賦予行政長官宣布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

法律界駁斥:訂立禁蒙面法不等於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行政長官有依法管治並頒佈行政命令的權力。

林鄭月娥強調,訂立規例不等同進入緊急狀況,而是目前情況合乎危害公共安全。

前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強調,特區政府已做出清楚解釋,訂立《禁蒙面法》不等於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亦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她認為9月29日和10月1日暴力升級,但因為暴徒蒙面導致無辦法辨認身份而無法把暴徒繩之以法,「可以認為社會存在危害公安的情況。」

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委員李浩然指出,《緊急法》裏並沒有對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作出定義;在香港的法例裏面,也出現很多關於緊急狀況與危害公共安全事由的條文。然而,它們一律沒有對緊急和危害作出定義,由此可見,相關概念應該以常識來理解。歸根究柢,也只是程度上的一種表現。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有依法管治並頒佈行政命令的權力。既然《緊急法》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從管治的基礎援引該法例,並不存在缺乏授權的情況。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雖然基本法第18條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惟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表示,行政長官可「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立例可增強阻嚇力

謬論:禁蒙面法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法不責眾的情況?

法律界駁斥: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實施《禁蒙面法》刻不容緩,在執行方面,與執行其他任何條例一樣,警力有多少執行多少,在法庭判有刑罰之後,會有阻嚇力。現時的情況是,近期發生的案件,38%被捕者是只有十幾歲的青少年,一定要將蒙面法的目的,經過學校讓同學們明白,做人要光明正大,並幫助青少年,勿被壞人引誘。她又指出,最近暴徒隨意毆打手無寸鐵的市民,肆意破壞公物,隨處放火,這些人絕大多數都是蒙面的,因為他們認為不會被認出,不需要付出代價。「這是黑色恐怖,一定要移除。」譚惠珠強調,禁蒙面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比較愛和平、理性的群眾與暴力分子割席,讓香港市民正常生活不受威脅。

譚惠珠認為,犯罪分子的反彈不能避免,因為《禁蒙面法》增加了他們犯罪的代價。對於有人揚言圍攻立法會,譚惠珠指出,若有任何對公眾安全有利,但影響犯罪人士要付出代價的法例,暴徒都可能圍攻立法會;若他們不同意施政報告和預算案也可以圍攻立法會。希望暴徒停止恐嚇香港人。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立法禁止蒙面能為執法部門提供足夠的法律基礎執法,對保障公眾安全有重大意義,最重要的是令其他年輕人不要以身試法,能更聚焦地預防、制止及懲處犯法行為。規例可減少暴徒進行違法行動,警方搜證會亦相對較易。她相信,立例能夠增強阻嚇力,有助止暴制亂。

對於有人聲稱禁止蒙面或將「火上澆油」及加深社會撕裂,馬恩國指出,香港要做到止暴制亂必須要立法。社會本來已經撕裂,現時還有無辜的市民被打傷,無辜的商戶遭殃,如果再不制止這些暴力行為,將有更多人被暴徒繼續傷害,引發更多人不滿,屆時的社會才是真正的更加撕裂。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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