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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暴徒煽動犯罪 香港律師:已超越底線

2019-10-30

【文匯網訊】香港多位知名律師表示,修例風波中暴徒利用網絡實施的多種行為涉嫌犯罪;呼籲相關部門嚴正執法,依法加快、從嚴打擊違法行為,以助盡快止暴制亂,讓香港回歸法治、安定和繁榮。

據新華社報道,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說,最近一些網絡論壇上出現了煽動、組織非法集會和遊行,串聯暴力示威,教網民如何製造燃燒彈和炸彈,教唆割頸殺警,散佈謠言、激化社會矛盾等現象,它們都已經超越了言論自由的底線,涉嫌煽動罪等犯罪。

他說,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等法律,煽動別人參與或發動違法行為即涉嫌煽動罪。實際上,此前香港非法「占中」的發起人就因為煽動非法集結被定罪入獄。

他說,通過網絡教授暴力傷害等行為,性質更加惡劣。如果涉嫌煽動暴動,最高可判十年監禁;煽動他人謀殺,比如教授、煽動他人割頸殺警,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

此外,最近也有不少網絡言論涉嫌傳播未經證實的消息甚至惡意造謠,「起底」、欺凌、攻擊市民和警察,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馬恩國認為,「起底」嚴重影響個人隱私,違反了香港基本法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請禁制令並進行民事索賠,違法披露個人資料的被告需要賠償。

對於有人以「言論自由」為網絡違法犯罪辯護,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說,言論自由從來不是完全絕對的,而是在法律約束的框架之內。

她說,公法方面,不單是香港基本法,國際人權公約等也都對言論和表達自由有限制。如國際人權公約規定,言論和表達自由應受到合理約束,以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民法方面,相關法律也規定,言論和表達自由不可侵犯別人的權益、名譽、尊嚴等,否則可處以很高的賠償。

而在刑法方面,在普通法體系以及香港現有法律之下,即使沒有行為、只是以言論鼓動他人干犯刑事罪行,也須負刑事責任。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款,散佈仇恨言論、派髮帶有煽動意圖的宣傳品等行為,都屬犯罪;如果言論涉嫌分裂國家、煽動他人上街集會或遊行、推行「港獨」且實際過程違法,還將違反香港基本法。

「網絡空間也應受法律監管。自由市場的前提是大家都守法。」梁美芬說,而部分網絡論壇近期出現教唆他人犯罪、教人製作炸彈等內容顯然已經觸犯刑法。這類發生在網絡空間的犯罪行為,香港現有法律已能夠提供足夠的依據予以懲處,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也有可借鑒的處理方法。「西班牙近日剛判處關停了一家網站,因為它教唆別人犯罪。在美國,散佈仇恨美國等言論的網站也會遭到關閉。」

西班牙法官18日下令關閉涉嫌策動示威的網站「民主海嘯」。「民主海嘯」數天前才出現,通過其網站、社交媒體、加密應用軟件等組織示威。

「目前,基本上都有法律對付網絡違法行為,問題主要在於執法不力。」馬恩國說,在香港懲罰一名疑犯時間冗長,法院程序也有不確定性,加之嫌犯身份證據等情況可能增加其脫罪可能性,因此,當前法律阻嚇力不夠強。

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也說,當前,香港首要任務就是停止暴力,恢復社會秩序,恢復法治,當前的一些法律是可以發揮作用的。其中《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就可以很好地用於治理網絡相關犯罪行為。「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我們一定要回歸法治。」她說。

梁美芬也呼籲,相關部門對網絡犯罪行為應依法加緊追查。司法部門根據現行法律加快檢控,特區政府各部門也應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共同遏止煽暴言論和行為在網絡空間繼續蔓延。對涉境外的網絡空間的刑事行為,至少也應盡快向公眾發佈,揭發外國干預、擾亂香港的行為。「如果有關部門不作為,應該被問責。」

「守護香港大聯盟」召集人、律師黃英豪說,通過網絡煽動暴力、仇恨,無疑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他提出,香港還應該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比如修例風波以來,部分香港媒體歪曲事實,顛倒黑白,美化暴行,攻擊警察,香港應該學習新加坡,制定打擊假新聞的法律。

他說,新加坡打擊虛假新聞的新法已於10月2日生效,這項新法賦予政府權力,可命令社群媒體網站在當局認為是虛假貼文旁放置警語,在某些極端案例中,甚至可要求移除相關內容。一旦被判定發佈惡意、有損新加坡利益的內容,企業可能面臨高達100萬新幣罰款,個人最高則可判處10年徒刑。

責任編輯: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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