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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啟動 是否全面「禁食」成焦點

2020-02-13

【文匯網訊】新冠肺炎疫情還在持續。繼SARS之後,時隔17年,「禁食野生動物」的呼聲再次急切起來。

據新京報報道,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已部署啓動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工作,擬增加列入常委會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並加快動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進程。而是否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成為此次修法的爭議焦點。儘管仍有分歧,但學界一致認為,應將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的考量納入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並加大對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全面禁食還是留個口子?

根據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被分為三類分級管理: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地方重點保護動物和具有重要的科研、經濟和社會價值的動物。最後一類即通常所說的「三有動物」。

目前,納入禁食範圍的僅包括國家重點保護動物。2016年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這意味著,《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之外的野生動物不屬於禁食範圍。該名錄自1989年實施以來,僅於2003年進行過一次微調。名錄更新滯後,導致許多野生動物的保護無法可依。

從立法上,將「禁食」範圍擴大,成為學界的共識。但如何確定禁食範圍,產生了分歧。

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建議分類施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動物」,嚴禁食用,但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國務院野生動物主管部門認為可以食用且經檢疫合格的除外。

疫源動物也應禁食。「可以設立禁止食用的疫源動物名錄,並建立動態補充機制,如確有證據證明該動物有疫源疫病的,應靈活補充到名錄之中。」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劉長秋也認為,要綜合野生動物的種群、生態功能以及其可能具有的危險性來確定禁食範圍。

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無論是獵捕還是馴養絕對禁食;蝙蝠、鼠類、蛇等可能帶來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的也應堅決禁食,並考慮運用刑法手段規制。「一般野生動物,則應當堅持禁食為原則,不禁食為例外。」劉長秋說。

他建議建立允許食用的野生動物清單,但最大可能縮減清單範圍。

另一方面,「全面禁食」的呼聲也很高漲。山水自然保護中心呼籲把禁食範圍擴大到所有野生動物。因為病原體並不挑選宿主動物是否受保護,恰恰是不在名錄中的動物,蝙蝠、果子狸、旱獺等,成為動物與人類共患疾病的貯存宿主或中間宿主。

人工繁育,去還是留?

全面禁食,繞不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去留難題。

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朱啓臻表示,有成熟的繁殖技術,有明確的種源來源,有固定的養殖場所,有嚴格的檢疫標準,有規範的經營程序,所謂的「野生動物」可納入家禽家畜管理範圍,可以商業食用、利用。

世界動物保護協會科學家孫全輝則認為,應對人工養殖的野生動物全面禁貿。「任何商業利用野生動物的行為都會增加人跟動物的密切接觸,都會增加公共健康風險,這種代價絕不是一個野生動物產業可以承擔的。」

分歧的根源或許在於實踐中的普遍難題:人工繁育行業的亂象。

目前,以馴養繁殖為名行獵捕、走私為實的違法活動非常普遍,還時常出現租借馴養繁殖許可證的情形。「搞一個養殖場,把非法走私、獵捕野生動物在養殖場遛一圈‘漂白’,向外宣稱是人工繁育的動物。」楊朝霞說。

楊朝霞認為,人工馴養繁殖監管的不到位,導致公眾對利用、食用繁育的野生動物很反感。但應理性對待,想辦法加強規制和監管,而不是「一刀切」取締整個行業。

他建議,在法律上健全完善人工馴養繁殖制度。「目前馴養繁殖的標準和條件仍然十分模糊,應修訂《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將馴養繁殖的條件、標準、程序等規定得更為詳細,更具可操作性。」

此外,他認為應強化信息公開。政府要對馴養繁殖場許可證的發放數量、繁殖場規模等信息予以公開,馴養繁殖基地也要公開自己的馴養繁殖範圍、種源來源、經營規模、產量、銷售量、檢疫等情況。

板子落在誰頭上

2003年,林業部門頒布了「可以合法人工飼養並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品種」,共54種,既包括梅花鹿、馬鹿、紅腹錦雞等國內品種,也包括從國外引進的鴕鳥、暹羅鰐等6個品種,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產業巨大。

據統計,在我國以供應食品、毛皮、藥用原料、科學試驗材料(如:醫學用獼猴的飼養)等為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類約100種,養殖企業及養殖戶50萬家(戶),從業人員超過100萬人,年產值約500億元。

以瀏陽市為例,截止到2019年12月,該市有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戶155戶,人工繁育物種有竹鼠、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海南虎紋蛙等27種,是湖南省野生動物馴養規模最大縣(市),2018年瀏陽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產業收入達1.25億元。

楊朝霞認為,人工繁育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產業,對於邊遠地區的扶貧、農民致富是很重要的支撐,不能一棒子打死,不能把板子打到人工繁育從業者身上,讓企業和農民承擔濫食野味的代價。「當然,在發生傳染病的非常時期,可以將人工繁育的動物也列入禁食範圍。」

但此次疫情,大大降低了公眾對食用野生動物的容忍度。

「從疫病防控的角度,野生的和人工養殖的野生動物都可能傳播病毒,都會帶來公共衛生風險。(全面禁食)當然會給人工養殖產業帶來衝擊,但長痛不如短痛,否則會重蹈覆轍。」孫全輝說。

北京師範大學生態學教授張立也認為應禁止人工飼養野生動物,在公共安全面前捨棄經濟利益。「100萬就業人口500億產值,與我們面臨的全國乃至世界公共健康危機相比,應該可以妥善解決。」

華東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科負責人金可可直言,從個人情感、倫理觀角度,自己偏好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交易制度。但立法層面應考慮是否會涉及特定群體的生存利益與食品供應安全問題。

修法應考量公共衛生風險

儘管在具體問題上各方仍存在分歧,但專家學者均認為,此次修法應將公共衛生的安全風險納入考量。

「目前野生動物法主要立足於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平衡,沒有考慮到野生動物可能是病毒宿主、攜帶者,會帶來公共衛生安全問題。」楊朝霞表示。

他建議新增非法持有、食用野生動物罪。目前,對於為食用而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但禁食制度並不適用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只要有合法來源證明就可以食用。

金可可也表示,《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訂,歸根結底要解決違法行為懲處過輕的問題,尤其是對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懲治力度加大到什麼程度還需要進一步調查、考量,既要足以遏制違法行為,也要實現各種法益之間的協調。」

對於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的法律規制,立法層面升格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刑法》等法律中的處罰力度,成為這一次修法的普遍共識。

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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