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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30周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保法院裁決符合立法原意

2020-04-02

【文匯網訊】香港基本法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基本法上述有關釋法的規定具有如下六層清晰明確的含義:

其一,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其二,香港法院只有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才可以解釋基本法;

其三,任何涉及中央及中央與香港關係事務,並將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審時,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其四,香港法院的任何判決必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其五,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無追溯力,此前已經裁決的案件不受影響;

其六,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前會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意見。

基本法自頒行並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五次釋法,進一步釐清了基本法條款中模糊引致爭議的法律問題。以下為五次釋法。

一、居港權爭議

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宣判,裁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有否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經成為香港居民,均擁有居港權。特區政府認為終審法院對基本法有關條文詮釋與立法原意不符,有可能導致逾百萬人湧港。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列明,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如父母雙方或其中一人在他們出生時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才有居港權。

二、特首普選爭議

2004年,政府推動政制改革。當時社會就特首立法會雙普選,以及特首產生辦法出現爭議。部分人認為修訂政改方案只需經本港立法會、特首批准,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三個程序就完成。同年4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指明是否需要修訂政改方案,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確定。

三、特首任期爭議

2005年3月12日,時任特首董建華在未完成任期就因病辭職。社會出現兩個聲音,一個是下任特首只可履行董建華餘下任期,之後需重新選舉;另一個聲音是下任特首應當成新任,可履行法定的五年任期。同年4月6日特區政府提請釋法,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指出下任特首只可履行餘下任期。

四、國際法律爭端處理疑問

2011年時,一家美國基金在港入稟,要求追討一筆八億元的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債務。本港終審法院主動向人大提請釋法,以釐清本港法庭是否有權處理該宗國際糾紛。至同年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指,該案涉及「國家豁免權」事宜,屬中國外交事務,本港法庭無權處理。香港終審法院跟隨人大釋法作出裁決,判剛果勝訴。剛果享有外交絕對豁免權,毋須在香港接受審訊及賠錢。

五、立法會宣誓爭議

2016年10月,立法會議員於大會上宣誓就任時,十多名反對派議員包括姚松炎、劉小麗、羅冠聰、梁國雄等人,在宣讀誓詞前後增加內容或加入粗口及辱華,被質疑並非真誠宣誓。同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明確了依法宣誓的有關含義和要求,指出宣誓人若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公職資格,不會獲重新安排宣誓。釋法說明更明確指出,宣揚「港獨」的人沒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資格,同時要依法追究責任。(基本法30周年百問百答之二十四)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之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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