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快訊 > 正文

最高法:不支持因新冠感染而解除勞動關係

2020-04-20

【文匯網訊】據最高法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要準確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此次疫情對經濟社會產生的重大影響,立足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司法調節社會關係的作用,積極參與訴源治理,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堅持調解優先,積極引導當事人和解協商、共擔風險、共渡難關,切實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

《意見》明確,要依法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損失擴大有可歸責事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涉疫情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充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的作用,涉及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應當及時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上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發佈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指導,確保裁判標準統一。

此外,《意見》還就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期間順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靈活採取保全措施等內容作了規定。

責任編輯:京辰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