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18日發佈關於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公告指出,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存在傾銷,國內大麥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傾銷稅。
公告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8年11月1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18年第8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大麥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
公告指出,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存在傾銷,國內大麥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徵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傾銷稅。
公告指出,自2020年5月1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澳大利亞的大麥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公告明確,對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對於澳大利亞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複審。在徵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複審。對本案最終裁定及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告自2020年5月19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