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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將定期對普通人群核酸抽檢

2020-06-09

【文匯網訊】6月8日,國務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指導各地在常態化防控工作中做好核酸檢測工作。

《實施意見》明確提出,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範圍將由各地確定並動態調整,疾控機構定期對普通人群進行抽樣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做好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監測預警工作。

各地可動態調整核酸檢測範圍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可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檢測能力,確定並動態調整檢測策略和人群範圍,實施重點人群「應檢盡檢」和其他人群「願檢盡檢」。

其中,「應檢盡檢」的重點人群包括:密切接觸者;境外入境人員;發熱門診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護人員;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口岸檢疫和邊防檢查人員;監所工作人員;社會福利養老機構工作人員。

其他人群「願檢盡檢」,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和動態調整優先檢測人群。

同時,《實施意見》提出各地要加強公眾監測預警,定期進行人群抽樣檢測,掌握當地疫情發展變化,為動態調整常態化防控措施提供依據。

二級以上醫院應逐步達到核酸檢測條件

《實施意見》還提出加快提升檢測能力,從加強實驗室建設、強化質量控制和生物安全、加強人員規範培訓、加快設備產能提升、確保信息安全暢通等5個方面,加快提升檢測能力,滿足檢測需求。

《實施意見》強調,加強三級醫院、傳染病專科醫院、縣(區)級及以上疾控機構、海關及有條件的縣醫院實驗室建設,使其具備開展新冠病毒檢測能力。

對醫療資源相對缺乏、檢測能力相對薄弱、疫情防控壓力較大的陸路邊境口岸城市,要對疾控機構、海關和一家綜合實力較強的醫療機構予以重點支持,必要時可採用移動方艙實驗室。同步加強其他二級以上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實驗室建設,使其逐步達到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條件。

在提高檢測效率方面,《實施意見》要求,衞生健康部門公布具有檢測資質的機構名單,指定醫療機構、疾控機構、海關、社會檢測機構為「應檢盡檢」人群提供檢測服務,指定醫療機構、社會檢測機構為「願檢盡檢」人群提供檢測服務。

此外,《實施意見》還特別指出,各地要及時將檢測結果信息共享到「健康碼」數據庫,並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推動各地區核酸檢測相關信息互認共享,在全國一體化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碼」及入境人員版統一標註。對偽造、篡改新冠病毒檢測結果等行為依法依規嚴厲打擊。

核酸檢測項目及相關耗材納入省醫保

《實施意見》從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政策扶持、加大經費保障、加大宣傳倡導等4個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

各級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要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擴大核酸檢測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各地黨委、政府要研究制定快速提升核酸檢測能力的相關政策措施,調動社會檢測服務機構開展核酸檢測工作的積極性。省級醫保部門及時按程序將核酸檢測項目及相關耗材納入本省醫療保障診療項目目錄。省級物價部門制定本省域內統一執行的收費標準。

《實施意見》強調,各級政府加強資金統籌安排,對疾控機構、醫療機構、海關實驗室建設和檢測設備的配備予以經費支持,特別要加大對人群相對密集、流動性較大地區和邊境口岸等重點地區支持力度。具備條件的地區將檢測試劑和耗材納入省級集中採購平台採購範圍並簡化招標採購程序。

「應檢盡檢」所需費用由各地政府承擔,「願檢盡檢」所需費用由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承擔。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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