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歐洲二戰後不斷完善 與執法機構相配合
歐洲各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非常重視國家安全問題,紛紛立法以維護國家安全,演變至今成為具「歐洲特色」的國安法律體系。這些國家將各項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融入至各部門的法律及專門法律中,多年來不斷完善法律體系,並嚴打顛覆憲法的行為,再以強大執法機構作配合,以守護憲政秩序。
英國在1948年頒布《國民防務法案》,是當地首項關於國家安全的法律;其後1974年為應對北愛爾蘭的分離主義武裝分子,又制訂《恐怖主義防止法》,政府可拒絕任何與恐怖組織相關人士入境,2000年《恐怖主義法》再進一步要求消滅國內所有恐怖組織。2001年美國「911」恐襲後,恐怖主義威脅愈趨嚴重,英國再先後於2001年、2006年及2015年通過3項反恐法案,以制定更完善法律框架、打擊傳播恐怖主義思想等。
起訴「伊斯蘭國」效忠者有法可依
恐怖主義活動在2014年加劇,英國在歐洲的盟友先後遇襲,時任首相卡梅倫、外相夏文達等,亦提出可考慮引用愛德華三世時代通過的《1351年叛國法》,以叛國罪起訴效忠「伊斯蘭國」等組織的英國人。
德國的國安法律體系則以1949年頒布的《基本法》為核心,經歷數十年演變而成。「911」恐襲後,德國在《反國際恐怖主義法》中整合數十部具專門性的安全法律,涵蓋德國所有國安部門機構,使整個國安體系更統一,讓行政部門更易互相協調。
維護憲制核心利益
憲法所確立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秩序,是任何國家的核心利益,因此德國最重要的國安機構亦名為「憲法保衛局」;當地《基本法》亦規定,任何人意圖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存在,即屬違憲。西班牙的《刑法典》內,更將顛覆憲法秩序、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為目的的行為,定義為恐怖主義犯罪。
歐洲國家打擊顛覆憲法秩序行為非常嚴厲及堅決,並非單看行為是否具政治性,關鍵是手段及後果,若行為旨在恐嚇公眾、影響政府或破壞憲法、公眾秩序,便可界定為恐怖主義罪行。
要體現國家法律,還需強大執法機構作支撐,其中法國則以「大安全」理念管理相關架構,職責不僅包括政治安全,亦擴展至社會安全領域。內政部是主要執行機構,警方及國家憲兵負責執法,一直以嚴厲打擊姿態處理恐怖主義活動。
德國亦有憲法保護局、聯邦情報局及軍方情報局三方機構,負責捍衛傳統政治安全,工作更傾向於事前預防,密切監控潛在威脅國安人士。
日本「外患」「內亂」可判死刑
日本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主要以《刑法》中的「外患罪」及「內亂罪」為核心,禁止勾結外國勢力叛國或顛覆國家秩序,兩類控罪均最高可判處死刑,反映日本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零容忍。
《刑法》中明確規定一系列與外國勢力相關的條例,統稱「外患罪」,包括「外患誘致罪」、「外患陰謀罪」等,其中「誘致」及「援助」兩種行為,最高可判處死刑,顯示日本不會容忍任何叛國及賣國者存在。
《刑法》中同時列出多項「內亂罪」,主要針對顛覆國家秩序、破壞國家統治機構、試圖發動政變的行為,包括「內亂予備罪」、「內亂陰謀罪」及「內亂幫助罪」,最高刑罰同樣是死刑。策劃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的奧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便是二戰後涉嫌觸犯「內亂罪」的最惡名昭彰罪犯;殺人、縱火等行為,亦屬「內亂罪」的範圍。
對於擾亂社區安全的行為,《刑法》中則有「騷擾罪」可應對,最高可判入獄10年;此外,若有人違法集會,政府亦會以違反「道路交通法」處理,可處以刑事罰則。
俄法規環環相扣 製「國民保護網」
俄羅斯擁有多項法律法規環環相扣,以保護國家安全,其中《安全法》及《俄聯邦國家安全戰略》,在法律層面構成兩大支柱,另外亦有《刑法》及《行政處罰法》,主要針對分裂國家行為,構成防護網以護國保民。
俄羅斯2010年通過的新版《安全法》中,容許總統依據憲法頒布緊急狀態,前提是公民生命安全、憲法制度受直接威脅,例如有人企圖通過暴力改變憲法制度、竊取政權、武裝暴亂、恐怖活動、封鎖或佔領重要設施等。執法人員可出動以執行緊急狀態,必要時更可派遣軍隊。
《俄聯邦國家安全戰略》則是規劃俄國國安戰略的文件,以確保俄國長期穩定發展。2015年制定的戰略中,談到俄羅斯目前面對的安全大環境,包括美國及盟友為維護自身霸權,阻撓俄羅斯實行自主內政外交;西方阻礙歐亞地區一體化;部分外國非政府組織及個人,企圖破壞俄國統一,干擾俄羅斯內政、策動「顏色革命」。
公開挑唆分裂可判5年
《刑法》及《行政處罰法》則列出專門條款,以處罰分裂國家行為。《行政處罰法》大多處理案情較輕行為,《刑法》則針對較嚴重案件,如公開挑唆「破壞俄領土完整」人士,最高可監禁5年;以暴力活動圖謀分裂國家,更被界定為「極端主義活動」,最高可判處12年有期徒刑。
星洲護國安 政府凌駕法庭
新加坡作為一個小型城邦國家,同樣有多項法案保障國家安全,其中針對內部安全威脅的《內部安全令》,更賦予政府不經審判直接拘留可疑人士。
《內部安全令》源自英國殖民時期的《緊急狀態條例》,主要應對內部安全威脅,如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及宗教和諧、顛覆及恐怖活動,總統有權引用法案禁止違法文件發行、限制公眾活動、宣布特定地區為「安全地區」等。
法案中最具特色的部分為預防性拘役,以「先發制人」方式消除國安威脅,意味政府可不經審判,直接逮捕可能威脅國安的可疑人士,每次拘留最長兩年,更可進一步延長。《內部安全令》曾多次被西方國家及反對黨批評,執政人民行動黨則以新加坡的安全指數加以駁斥。
新加坡同時以《刑法》作為國安法律的核心,列出多項屬「危害國家」或「危害公眾安全」的罪行,包括非法集會等。此外亦有《綁架法案》、《俘虜人質法案》、《恐怖主義(遏止爆炸)法案》等劃分較細緻的法案,同樣以保障國家安全為目的。
責任編輯:一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