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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邨阻滅聲居民 遭貼街招威嚇

2020-06-26
黃宜(紅圈)早前被居民質問為何取消擺放《大公報》贈閱版,她狡辯離開後潛水至今(大公報)

黃宜(紅圈)早前被居民質問為何取消擺放《大公報》贈閱版,她狡辯離開後潛水至今(大公報)

【文匯網訊】(大公報記者 龔孝松 黃慶輝)公民黨的樁腳、杏花邨「黃絲」區議員黃宜兼任委員的杏花邨業主委員會,黑箱作業密謀將《大公報》贈閱版踢出杏花邨,除了激起屋苑居民憤怒之外,事件更由「滅聲」演變成黑暴式的「欺凌威嚇」。昨晨屋苑內出現多張寫上污衊字句的「大頭相」街招,相中人包括兩名曾向黃宜查問取消派送報章事宜的老街坊,他們被人「起底」,多次聯絡黃宜求助,惟黃宜一直「潛水」,街坊遂到柴灣警署報案。大公報記者發現受害人的大頭相疑擷圖自黃宜facebook上載的一條片段。兩名事主打算今日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黃宜同業委會剝奪居民15年閱報福利」,年逾八旬的麥老伯憤怒地說,對於昨日被貼「大頭相」威嚇,麥老伯就說:「我未驚過!」昨日清晨五時,麥老伯如常走到杏花邨海旁晨運,約六時許有街坊突然告知,他和另一位老街坊黎太的「大頭相」被貼在海旁的石牆,而「大頭相」街招寫上「暴民有話說」,黎太相上寫有「大頭恐嚇」字眼,附上圖解「我係扯你口罩」;麥老伯的相旁則寫着「我指手畫腳」,兩張相眼部都畫了星星。

多次找黃宜求助 竟聯絡不上

大公報記者接獲投訴,即追查麥老伯和黎太兩張「大頭相」的來源,發現與黃宜facebook上載短片的影像一模一樣,片段於本月22日上載,黃宜被數十名居民質詢為何停派《大公報》贈閱版,一名黃粉「腿蛋治」留言時貼上一張包括麥老伯和黎太的「四人組」擷圖。

黃宜還在貼文,聲稱當天遭「邨內舊勢力糾黨阻撓衝擊」,又指老街坊為「一眾人兇神惡煞」,稱被眾人以污言穢語指罵。

事發當日,大公報記者在現場全程直擊,目睹一眾居民向黃宜查問被剝奪15年閱報福利,當中並沒有人向黃宜扯口罩和對她辱罵。

雖然麥老伯未被街招嚇倒,但女兒卻十分擔心他的人身安全,麥小姐氣憤地說:「張相仲要寫埋名,好過分!就算意見、政見不同,都不應該這樣做!如今被人起底貼『大頭相』,私隱被公開,爸爸同家人安全都受到威脅。」麥小姐指父親日日定時定候晨運,「點知班人有無人性,會唔會有埋伏,借意不小心將父親撞跌,老人家點受得起呢啲傷!」

麥小姐形容事件為「無聲恐嚇」,目的是挾逼居民「噤聲」,又指昨日曾試圖向黃宜求助,但未能聯絡對方,「作為區議員有事要搵佢幫手,又搵唔到人,又拒絕約見,完全解決唔到居民問題」。

「爭取睇《大公報》要被恐嚇?」

有如黑暴的張貼「大頭相」手法,年近七旬的黎太怒斥極度卑劣。黎太指黃宜去年11月區議會選舉前,聲稱自己是「杏花人」,又說自己沒有政黨背景,但黃當選後反對派的底蘊即原形畢露,更與業委會打壓《大公報》,「佢咁做就係要滅聲,消除唔啱佢哋嘅聲音,唔同政見冇問題,但不能要居民『噤聲』」。黎太質問:「爭取睇《大公報》就要被恐嚇,法治何在?」

麥老伯與黎太都住在杏花邨超過30年,是第一代邨民,眼見黃宜出任區議員幾個月,即把這個港島區中產屋苑搞得烏煙瘴氣,數十年的社區和諧已蕩然無存,兩人都說既心痛又氣憤。麥老伯回想早年,街坊要在杏花新城商場外排隊取免費報,日曬雨淋,前業委會照顧居民,遂將免費報引入「座頭」,他批評黃宜及今屆業委會為了「滅聲」,犧牲居民的福祉。

麥小姐指出,「大頭相」疑擷取自黃宜在fb賬號上傳的短片,因此黃宜不可推卸責任。她認為父親和黎太都不是公眾人物,黃宜在上傳該短片前,未徵得父親等人的同意,故要求黃宜公開道歉。他們又質疑黃宜的行為屬侵犯私隱,打算今天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貼恐嚇街招 可判囚五年

自去年六月暴亂至今,暴徒經常在「流儂牆」以大頭相起警員底,製造黑色恐怖。暴徒有恃無恐,以為「貼紙」可逃避刑責。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大公報》查詢時表示,張貼街招本身不涉及刑事責任,但若街招內容令當事人感到惶恐,或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等,則觸犯刑事恐嚇罪行,指使者、印製者、行動者及其他參與者,例如落命令的主腦、負責印製的人以及張貼人,均需負上刑責,一經定罪,最高可監禁五年。

他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會作出任何違法行為,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以及監禁兩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責任編輯: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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