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快訊 > 正文

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刊憲 今生效

2020-07-07
國安委員會昨舉行首次會議。第一排:林鄭月娥(中)、駱惠寧(左二)、張建宗(右二)、陳茂波(左一)、鄭若驊(右一);第二排左起:劉賜蕙、鄧以海、李家超、鄧炳強、區嘉宏和陳國基。

國安委員會昨舉行首次會議。第一排:林鄭月娥(中)、駱惠寧(左二)、張建宗(右二)、陳茂波(左一)、鄭若驊(右一);第二排左起:劉賜蕙、鄧以海、李家超、鄧炳強、區嘉宏和陳國基。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香港國安法已於上月底刊憲生效、在港實施,當中的執行細節一步步落實明確。特區政府昨日刊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今日生效。實施細則規定在指定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無手令進入有關地方搜證;限制疑犯離境;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相關財產;移除及要求協助移除危害國安的信息;要求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截取通訊等,當中亦有措施保障涉事人的權益。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實施細則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同時符合國安法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等要求。

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案時可以採取各種措施,並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有關措施制定實施細則。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首次召開國安委會議,會同國安委參考不同現行法例內容,制定有關實施細則,詳列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條件等,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有關細則按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七方面措施制訂,在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等方面,實施細則列明︰「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授權警申請手令 限制疑犯離港

在要求危害國安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或限制離境方面,實施細則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

在處理犯罪相關財產方面,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律政司司長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亦有責任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警方披露等。

警可要求網絡商移除危國安信息

在移除或協助移除危害國安信息方面,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警務處處長可授權指定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若有關方面不合作,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該信息,亦可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份紀錄或解密協助。\

在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在無手令的情況下入屋搜證(大公報)

在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在無手令的情況下入屋搜證(大公報)

截取通訊申請須經特首批准

在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資料方面,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警務處處長可向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有關方面在指定期限、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

在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方面,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在要求有關人員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方面,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實施細則列明執法權力以外,也列明人權保障。例如被要求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要求移除危害國安信息上, 若所需科技並非發布者或有關服務商合理可得等,可作為合理辯解,其他罪行的免責辯護與所參考的現有法律條文大致相同。

實施細則亦有列明監督要求,例如在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方面,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履行監督責任;保安局局長亦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說明警務人員如何作出有關申請及行使權力,有關指引昨日亦已刊憲。

特區政府代表今日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內容

1. 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

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2. 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

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涉案者潛逃海外。

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

3.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

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

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律政司司長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等。

4.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

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

若有關的信息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該信息。

在指定情況可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份紀錄或解密協助。

5.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

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警務處處長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6. 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

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

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與國安委監督警務處採取的措施。

7. 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責任編輯:一粟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