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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周庭林朗彥煽圍警總 案件下午再提訊

2020-08-05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前成員周庭及前主席林朗彥,涉去年6月21日煽惑他人包圍灣仔警察總部,分別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共三罪。周庭早前承認兩項罪名,黃之鋒和林朗彥則否認所有控罪。案件今日(5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處理周庭的求情及判刑,以及為黃、林兩人作審前覆核。

「香港眾志」前主席林朗彥(左)、前秘書長黃之鋒(左)及前成員周庭(右)。(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片)

「香港眾志」前主席林朗彥(左)、前秘書長黃之鋒(左)及前成員周庭(右)。(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片)

案中三名被告,俱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三人於去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慤道非法煽惑該處的人士,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違反《公安條例》第七條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公眾集會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A(2)(a)條屬未經批准集結。

另外黃之鋒、周庭兩人亦一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指兩人同年同日在灣仔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此外黃之鋒單獨面對的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同年同日在灣仔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集會是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A(2)(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周庭早前曾稱,由於自己過往沒有案底,判刑或會與黃、林不同,認為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可能性較高,故此選擇認罪,亦有心理準備或被判處監禁刑罰。

責任編輯:Gr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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