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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下調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參照LPR報價僅為15.4%

2020-08-20
賀小榮介紹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調整新規(記者趙一存 攝)

賀小榮介紹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調整新規(記者趙一存 攝)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備受關注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調整20日有了定論。最高人民法院當日正式發布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央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此前「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僅為15.4%。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民間借貸今年來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包括利率過高、範圍過寬、邊界模糊等,各界對於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政策的呼聲很高。此外,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中國經濟和世界經濟產生巨大衝擊,很多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而融資成本過大是重要原因之一。他認為,此番調整有利於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上述規定還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一方面,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4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4倍為限。

另外,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亦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亦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4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賀小榮強調,利率保護上限過高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還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則會出現兩個結果,即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以及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故此,將這一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

責任編輯:之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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