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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港無「三權分立」正論大膽說

2020-09-02
林鄭月娥在行會前見記者,強調香港沒有「三權分立」。(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林鄭月娥在行會前見記者,強調香港沒有「三權分立」。(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日前在回應通識教育教科書內容變動時表示,香港在回歸前後皆無「三權分立」。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在行會前見記者時表示,完全支持楊潤雄說法及教育局做法,強調香港沒有「三權分立」,香港享有的行政、立法、司法權並非跟中央分權,而是由中央政府授權,「三權」要透過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她直言,「從今天開始、從我這屆政府開始,我們很重視正本清源、撥亂反正,正確的說話要有膽量說出來,否則不斷把不正確的說話或混淆的說話傳播開去,便失去了原本的意義。」

林鄭月娥指出,香港沒有「三權分立」,亦完全支持楊潤雄對通識科教材的諮詢服務。她強調,通識是一科很重要的科目,但這科目要教得好,一定要有準確的教材,特別是「今日香港」的章節,教育局清楚解釋了今日香港的憲制制度,值得認同和讚賞。

完全支持楊潤雄教局說法

她指出,基本法清楚解釋了香港的憲制秩序。基本法的第一條即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基本法第二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有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基本法第十二條亦清楚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即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並不是全面自治,香港享有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並不是跟中央分權的憲制制度,而是來自中央授權。

在這個制度裏,行政主導的架構是落實中央授權的制度核心,而行政主導的核心是行政長官。她坦言,很多人往往誤會了行政長官這位置只是行政機關的首長,這是不準確的。

她強調,行政長官有「雙負責」,既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亦向香港特區負責;她既是香港特區政府行政機關的首長,亦是香港特區的首長。

特首有權任免法官提動議

她繼續解釋行政長官獨特的政制位置。她強調,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寫明,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行使的職權,不單止是管理特區政府,還包括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如果香港的司法機關完全不受制於這個政治體制,就不存在行政長官的這個功能。」另外,第四十八條第十款規定,行政長官可以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即立法會有些工作都要得到行政長官的批准才能夠進行。

她強調,理解「三權分立」,要看這四個字的情境、前文後理是什麼,過去一些司法界人士提及「三權分立」,往往是在說分工。

「三權」互相制衡互相配合

她形容,「三權」在香港的關係是各司其職、互相制衡、互相配合。她舉例指,行政機關的決定可以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立法會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一個終審法院法官被推薦;行政長官亦可以在十分特定的情況下解散立法會;儘管法庭有司法獨立,但在其他方面都會受到制衡,司法機關除了法官是由行政長官委任外,其資源亦受到制約。它和其他部門一樣要提出資源上的需求,要得到行政機關,即財政司司長的支持,然後納入當年的財政預算案,得到立法會的批准,司法機關才可以有資源繼續其獨立的審判工作。

這些例子說明了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是按着基本法履行職能,並互相制衡及配合,但最終這三個機關要透過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林鄭月娥直言,「從今天開始、從我這屆政府開始,我們很重視正本清源、撥亂反正,正確的說話要有膽量說出來,否則不斷把不正確的說話或混淆的說話傳播開去,便失去了原本的意義。」而香港憲制秩序的原本意義,對香港是否能夠繼續有效、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至為重要。

議員:特區政制行政主導

對於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香港沒有「三權分立」,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形容,說法振奮人心,認為基本法已說明特區由行政長官為首長,法官由特首委任,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亦由特首簽署,明顯是由行政主導。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亦表示,香港回歸前後都是行政主導,不可用「三權分立」來形容。本身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她強調,「三權」須在「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的基礎下運行,且一定涉及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例如基本法規定如果牽涉重大行政決定,中央有最終話語權。

責任編輯:No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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