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58歲裝修工人陳東榮涉嫌在深水埗通州街天橋底藏有一支霰彈槍和七發子彈,他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法官今日(3日)在高等法院考慮被告第一時間認罪、被捕後與警方充分合作、以污點證人身份出庭指證給他子彈的另一被告,故把被告刑期減半,最終判其監禁6年3個月。
案情指警方於2018年7月21日截查陳時,在其背包找出一支裝有一枚子彈的霰彈槍,隨後沿陳的逃跑路線找到6枚子彈。陳在警誡下供稱自己是代一名謝姓男子保管槍械及彈藥,而陳在被捕當日打算把槍借給一名被男友毆打的女友人作「報復」,陳則從未使用涉案槍械及彈藥。
法官接納陳以污點證人身份提供真實並重要的證供,出庭指證給他子彈的另一被告蘇志雄,而蘇已在8月28日被裁定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侯刑。但涉案槍彈從內地帶到香港涉諸多因素,陳被捕時已把子彈上膛均屬加刑因素,故把判刑起點訂為12年6個月,但考慮到陳被捕後坦承控罪及一直主動與警方合作,亦願意出庭指證同案被告,故把刑期減半,最終判監6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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