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特區政府網站消息,環境保護署31日宣佈,法例第595章《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將於4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
環保署發言人說:「明日(4月1日)開始,任何人士欲進口、出口、製造或使用任何受《條例》規管的受管制化學品,必須管有由環保署發出的有效『相關活動』許可證,其有效期一般為12個月。」
發言人補充說:「每批進入或離開香港的受管制化學品也須領有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發出的『相關托運貨品』進口、出口許可證,由工業貿易署署長授權環保署發出。」
《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於2007年7月20日頒布,旨在通過「相關活動」許可證制度,規管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製造和使用。
其附屬規例也於同年11月通過,旨在規管根據有關條例提交的許可證申請及就該等申請所須繳付的費用。這些化學品均受《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及《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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