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香港特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10日表示,政府建議中的競爭法,透過民事訴訟處理反競爭行為,但他認為,違反競爭法的商戶,在聲譽方面的損失較罰款更大。
據本港媒體報道,馬時亨在電台節目《香港家書》中表示,政府制定競爭法,目標是通過競爭提升經濟效益,令消費者得益。當局在構思執法安排、行為規則等問題時,都務求找到一個平衡點,設計一條最切合香港需要的競爭法。
馬時亨稱,在執法方面,當局建議成立一個獨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委員會擁有調查權力,在相信有發生反競爭行為時,可進行調查,並作出裁決。
有關對反競爭行為的懲罰,當局建議採用民事懲處。在委員會層面可判處罰款的權限是1000萬元,但委員會可向審裁處申請判處更高的罰款,罰款上限是違法行為發生期間總營業額的10%,這與國際間一貫做法相若。此外,委員會亦可向審裁處申請判處取消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員的資格。
對於有評論認為,單是民事罰款對大企業未必有足夠阻嚇力,但馬時亨稱,對於企業來說,一旦被裁定反競爭而造成的商譽損失,比罰款的嚴重性更大。
另有商界反映,當局的建議沒有清楚寫明,甚揦形式的行為才算是反競爭,這會為商界增加不明朗因素。馬時亨回應指,在提出建議時,已詳細考慮過這個論點。由於反競爭行為的形式可以隨著時間和環境改變,根本沒有可能把它們詳細列出。因此當局倣傚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做法,建議法例只訂立概括條文,禁止所有具有嚴重削弱競爭的目的或效果的行為。
他補充,大多數規管機構都認為,合謀定價、串通投標、限制產量和分配市場,都有嚴重削弱競爭的目的和效果,並把它們列作「嚴重」行為,一律禁止。為了加強法例的明確性,委員會將來會發出指引,說明怎樣詮釋和執行法例;指引除了列出一些「嚴重」行為外,亦會包括一些其他反競爭行為種類的例子。
港府日前展開競爭法詳細建議的公眾諮詢,為期3個月。馬時亨稱,在2006年進行第一次公眾諮詢時,大部分人都支持在香港制定跨行業的競爭法。今次的諮詢是以簡單易明的字眼寫出建議法案內容,再聽取公眾意見,並計劃在2008至09年立法年度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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