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嘴向右張開的是法國鱷魚,嘴向左張開的是新加坡鱷魚。」對於在中國服裝市場上出現的兩條「鱷魚」,國內的消費者往往要依靠這個經驗進行區分。而兩家鱷魚公司關於「鱷魚」商標權的爭奪也長達10年之久。日前,擁有法國鱷魚商標的法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又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異議複審裁定,該裁定核准了新加坡鱷魚商標的註冊申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1月4日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據瞭解,1998年11月18日,新加坡鱷魚國際機構私人有限公司在眼鏡等商品上提出「CARTELO及圖」的註冊申請,商標局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後,法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認為被公告商標與該公司在眼鏡等4類商品上已經註冊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收到法國鱷魚的異議後,商標局於2003年8月27日作出裁定,新加坡鱷魚商標不予核准註冊。新加坡鱷魚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評委於2008年7月23日作出裁定,認為兩家鱷魚不構成近似商標,因此核准了新加坡鱷魚的註冊申請。
對此,法國鱷魚認為兩家鱷魚商標構成了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此外,法國鱷魚商標在世界範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新加坡鱷魚商標是對馳名商標的複製和模仿。於是,該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異議複審裁定。
在11月4日的庭審中,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從審核的內容來看,兩個商標並沒有構成近似商標。新加坡鱷魚認為,其註冊的商標與法國鱷魚的4個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引發消費者的誤認。因此,請求法院維持商評委的核準決定。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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