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中評社報道: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發言人27日表示,特區政府已作出安排,宣佈所有在2003年6月23日前發出的舊身份證將於11月30日起無效。
發言人說,舊身份證持有人如因不在香港而未能在指定換證限期內換領新身份證,須在返港後30日內補辦換證手續。
據介紹,香港智能身份證換領計劃已於2007年3月31日結束。特區政府在2006及2007年內曾宣佈舊身份證無效。載有出生年份為1958年至1969年的舊身份證已由2006年10月16日起無效。載有出生年份為1943年至1957年的舊身份證已由2007年1月15日起無效,而載有出生年份為1970年至1979年的舊身份證則由2007年9月17日起無效。
發言人表示,居民如尚未在各自的指定換證限期內換領新身份證,須立即前往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辦事處補辦換證手續。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未能在指定換證限期內換領新身份證,即屬違法。違例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港元。
發言人說,除非舊身份證持有人根據《入境條例》已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否則他們在香港的居留權不會因特區政府宣佈舊身份證失效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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