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了最新的司法改革報告,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建設法治國家的戰略高度,對司法體制改革作出了戰略部署。依照公開披露的消息來看,此輪改革的重點將是加強權力監督制約,具體包括司法職權重新配置、規範司法行為、政法經費保障、落實寬嚴相濟政策、政法隊伍建設等方面。
據《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以後法院的經費將由中央財政專項確定,解決基層法院的經費保障問題,從而開始打破司法經費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難題。
但是,此番改革的突破不止於此,上述曾參與報告起草的人士表示,報告在司法職權配置等方面也做出很多的調整。
消息人士透露,報告對於我國的人權保護有諸多的制度設計,原計劃在奧運前期出台,但由於冰災、地震的爆發,報告才延後至11月通過。但也正因此,報告顯露出對人權的偏重。
職權配置調整三大方面
上述消息人士介紹說,依照司法改革的草案,在職權配置方面的改革將包括勞教制度的調整,檢察院自偵案件的調整,看守所管理制度的調整等三個大的方面。
長期以來,由於其未經審判即限制人身自由的特點,勞教制度受到很多專家學者的質疑。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長期呼籲取消勞教制度。胡教授告訴記者,勞動教養制度主要的依據是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公佈實施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及1979年由國務院公佈施行的補充規定和1982年由國辦轉發的試行辦法。
顯然,一個決定實施半個世紀,一個試行辦法試行20多年,已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職權調整改革的第一項內容就是,司法改革報告草案將此項權力移交調整到法院來行使,以確保這項權力的行使更加規範化。
此外,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我國的檢察院長期享有對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其中包括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的案件。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可以由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但是對於檢察院的自偵案件,則長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
司改草案在職權調整方面的第二項調整就是提出應該將此項權力從檢察院剝離開,改由公安機關或者別的機關來實施。
近年來,我國爆出大量的刑訊逼供案件,這些案件主要發生在看守所,在畬祥林案、聶樹斌案中,都曾出現刑訊逼供的情形。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總結了導致錯殺和可能錯殺的冤錯案件後,也曾提出其中多數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
在我國,看守所作為主要的羈押場所,由同級公安機關管理。在偵查、羈押、改造主體一體化的管理模式下,看守所對偵查機關的訊問活動缺乏有效的監督。許多學者提出,為了體現程序公正和控辯平衡,必須做到偵查權和羈押權的分權與制約。
針對此問題,司法改革報告草案提出,看守所由公安機關管理的現狀需要改革,應將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局)體系之下,這就是職權調整的第三項內容。
在此基礎之上,司法改革草案提出,檢察院主要專心做法律監督建設,以實現加強權力監督制約的目標,其中包括對法院的監督和對於司法系統其他部門的監督。
加強政法經費保障的緊迫性
這次司法改革對於基層法院的經費保障提出了由中央統一安排的方案,消息人士提出,此項改革措施不僅僅是為了擺脫司法的地方化難題,基層法院經費難題也具有很強的緊迫性。
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由於建設大樓等原因欠下巨額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比較著名的有四川珙縣法院審判大樓建設款1100餘萬,乃至「連辦公用的電費都開不起」的事件,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法院辦公樓1600萬欠款事件和西安閻良區法院拖欠審判大樓700萬建設款事件。
其中,四川珙縣法院新審判大樓竣工投入使用後,幾乎所有和大樓工程有合作關係的材料供應單位、施工單位都成為法院的債主。總造價1200萬元的審判大樓完工後,該院共欠銀行貸款、職工集資款、材料款、工程款等共計1100餘萬元。
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法院曾建起了人均100多平方米的豪華辦公樓。大樓交付使用3年後,但工程款仍拖欠1600多萬元,這其中包括300多萬元的民工工資。為了討要自己的辛苦錢,被拖欠工資的民工們多次來到法院交涉。而陝西閻良區的欠款更引發民工寄賀卡討薪的事件。
此類事件一再發生,對於法院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無疑造成極大的損害。
來自權威渠道的消息透露,一項法院基本建設債務問題的調研報告已經獲得中共中央最高層的批示,這份報告提出,我國各級法院的基本建設債務已經高達94億。解決法院經費問題已經變得刻不容緩。
對於司法改革中的經費問題,消息人士指出,此次報告使用的是「政法經費」的概念,顯然,經費問題的改革不僅僅是法院的問題,可能還涉及到檢察院、公安局等其他司法部門。
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三步走
除了已經在司法改革報告中書寫的內容之外,法院系統還在許多領域進行改革的探索,也就是「做了沒說」的內容,其中比較重要的一項就是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所謂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也就是說在現有的通過法院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之外,尋找其他形式的糾紛解決辦法。在我國,比較常見的就是調解制度的完善。
「中國歷來重視和解、調解的文化傳統。」2008年11月14日,在北京召開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國際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一級大法官沈德詠表示,中國人以「和為貴」的態度對待糾紛,喜歡訴訟外解決糾紛,所以中國的調解機制一直傳承下來。
而在美國、歐洲,替代性糾紛解決(ADR)也有不同程度的發展。比如說,美國1990年通過的《1990年美國司法改革法》和1998年通過的《美國ADR法》都對此做出不少規定。受美國影響,1999年英國公佈的《民事司法改革報告》,也號召增加ADR的使用。2002年,歐盟也通過的《民事和商業案件ADR法》。
顯然,在司法審判之外,尋找包括調解、仲裁等方式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形成糾紛解決的多元機制,也是全球性的趨勢。
2007年初,最高法院成立了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工作組,專門負責此項工作的推進。對於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推進,沈德詠院長提出了分三步走的改革設想。
其中,第一步是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解決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司法問題。第二步是出台政策規範,由執政黨中央統一部署和實施,在全國範圍內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第三步是完善法律法規,通過立法將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
上海浦東法院2006年就開始了訴前調解的試點。
其基本做法是在立案審查階段,對部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委託訴前調解員或者有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調解協議經法官審查後直接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不成的,啟動訴訟程序。這些被委託的調解員或者調解機構跟法院之間是計件付費關係,每個案件調解成功可從法院拿到60元,不成功30元。
對於這種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也有分析人士認為,中國的種類比較少,主要以調解為主;這種方式還可能造成法院變相的甩包袱,避免或減少當事人走訴訟程序,可能有損於當事人的救濟權利。
記者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已經起草了第五稿,正向各地法院徵求意見之中。12月2日,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還專門針對人民調解的立法在上海召開了座談會。
調解不成法官應迴避
推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調解機制,在這個前述國際研討會上,沈德詠院長提出要規範和完善調解程序,確保調解協議的自願性和合法性。
「法官在庭前參與調解的案件,調解不成的,該法官一般不宜參與該案的後續審理。」在完善調解程序方面,有很多的工作要做,沈德詠提出「法官作為調解和作為裁判者兩個角色的衝突協調問題」要重點注意。由於我國各級法院存在不少審判員經常以調代審、多調少判的現象,沈德詠的這個意見顯得非常重要。
「調解方案應以當事人提出為原則,法官提出為例外。」對於調解方案,沈德詠提出,調解方案應以當事人提出為原則,法官提出為例外。要避免法官提出自己的調解方案之後,一味的去說服、強迫當事人接受其提出的處理方案。
如果讓充當調解者的法官繼續審理同一個案件,當事人就會擔心因為自己在調解中如果不接受法官提出的調解方案,法官可能會做出對自己不利的判決。沈德詠提出,這麼做有違當事人的自願原則,也有損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也是造成當事人不自願履行調解協議的重要原因。
調解應該尊重當事人的自願性,避免強制調解,否則將在執行階段帶來極大的困難。北京市某區法院很早就進行了調解的試點。但是有數據表明,該法院調解的案件,當事人不願自行執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數量不斷上升。這個數量甚至超過了該法院訴訟案件的申請強制執行數量。
對此,沈德詠提出,只有依靠較為準確的事實提出處理方案才經得起時間的考驗,才能減少當事人的反悔,真正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沈德詠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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