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台灣「最高檢」特偵組今日偵結起訴陳水扁所涉的四項弊案,起訴書請法院給予最嚴厲之制裁,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起訴書在陳水扁犯行部分主要敘述如下:被告陳水扁於就職二任「總統」時,皆依照「憲法」第48條規定宣誓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詎其行為竟與上述誓詞完全相左,在「國務機要費」中甚至教唆部屬偽證、偽造證據,並多次提出虛偽事實掩飾犯行,冀求脫罪,毫無悔意。
在龍潭購地弊案及洗錢案中,極力撇清罪行,甚至推卸罪責予無奈配合之公務員,品行欠佳。又因貪瀆獲取之不法利益龐大,利用公權力牟利過程,嚴重破壞「國家」公務體制之正常運作,危害非輕。其透過複雜手續洗錢至國外,非動用司法互助,無法追查,犯罪手段惡劣。而貪瀆所得明知係留由陳致中等子女私用,竟以從事國外公共事務為詞狡飾,犯罪後之態度不佳,貴為「總統」之尊,非但無法為民表率,甚至貪瀆醜聞,流傳國際,犯罪所生之損害深重,請審酌其辜負「國民」付託之程度,依其宣誓誓詞,給予最嚴厲之制裁,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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