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重慶晨報報道,昨日,記者就三鹿系列刑案的一審宣判罪名及刑期采記了重慶律師協會、中豪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世強,他從法律角度對本案共三個罪名進行了點評。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據《刑法》,該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本案中,田文華、王玉良、杭志奇、吳聚生四人均是三鹿公司高管,三鹿公司犯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之罪,危害嚴重。他們作為公司的直接負責人和責任人,應當為此付出刑罰代價。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六名奶販、劣質奶生產者、化工試劑店主被判此罪,因為是由他們直接摻入了三聚氰胺,造成了如此巨大的危害,故此法院對多人以上限進行了判處。
三、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該罪指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本案中,耿金平、耿金珠等人由於造成了致人死亡和對人體建康造成嚴重危害,所以被處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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