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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宣誓要全力打擊腐敗
與此同時,《貪污治罪條例》還增訂了「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內容是「民眾送紅包、企業行賄當局等情況都將被認定有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萬元罰金」。這個條例被島內解讀為「扁家條款」。台灣檢方在調查中證實,陳水扁、吳淑珍在台灣二次金融改革期間,收受了6.2億元賄賂。但因為金融業不屬於島內「憲法」中領導人的職權,因此被法官認定「沒有對價關係」,陳水扁夫妻和行賄者因此在這個案子中全部被判無罪。由於這一結果跟島內社會認知落差巨大,因此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推動修法。
對於增加這一條款,島內也有不同聲音。有人認為,老百姓送紅包一般都是為了在辦理執照、證件時希望公務員快一點,行個方便,這通常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這樣的紅包文化在島內社會很多行業是潛規則。如果送紅包者要被判刑,他們很可能將來不敢舉報貪污官員,反而不利反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