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許,先後到達事故現場執行公務的民警侯某、戴某等人被錢成宇、王祥球等村民圍毆致傷。其間,袁迪貴在得知現場衝突情況後,仍多次要求王立權等人繼續阻撓公安機關執行公務,造成事故現場秩序混亂,導致民警被迫撤離現場。直至下午4時許,公安機關再次組織警力進入事故現場才完成勘查工作。
王立權在交通事故現場,取走了錢雲會手上所戴的一隻具有錄音錄像功能的手錶,告知袁迪貴。袁迪貴指使王立權藏匿手錶。當日下午,王立權在家中觀看了該手錶攝錄的視頻內容,得知錢雲會死於交通事故,便將該情況告知袁迪貴,袁迪貴要求其繼續藏匿。王立權遂將該手錶交由其妻黃某藏匿。當日晚上歸案至2011年1月13日期間,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王立權一直隱瞞該事實,嚴重妨害了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袁迪貴指使他人妨害公務,被告人王立權夥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袁迪貴指使他人作偽證,王立權在刑事訴訟中故意作虛假證明、隱匿罪證,分別構成妨害作證罪、偽證罪。袁迪貴犯罪後無悔罪表現,予以從重處罰。王立權係累犯,但其當庭能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