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錢雲會案」2名村民被判刑
溫州樂清市人民法院25日對在「錢雲會案」中涉嫌妨害公務罪的錢成宇、王祥球兩人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一審判處錢成宇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王祥球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半。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樂清市蒲岐鎮寨橋村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樂清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後趕到現場,因村民阻撓,勘查工作無法展開。當日12時50分許,樂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隊侯某、戴某等民警接到指令著便裝到現場進行調查和處置,被村民認出身份,遭被告人錢成宇、王祥球等人圍毆。經鑒定,侯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戴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當日13時許,公安機關組織特警隊員、保安到達事故現場維持秩序,被告人錢成宇等人用磚頭、石塊襲擊,致多名特警隊員及保安受傷,被迫撤離現場。特警隊員許某的損傷程度經鑒定為輕傷。當日16時許,公安機關再次組織警力進入事故現場才完成勘查工作。
在法庭上,被告人錢成宇對指控的事實予以否認,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錢成宇構成妨礙公務罪的依據不足。被告人王祥球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並自願認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錢成宇、王祥球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錢成宇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成立。被告人王祥球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偶犯,且其家屬在開庭前向法庭交納5萬元,表示自願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