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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法警給被告人王亞麗戴上手銬。 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間,被告人王亞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指使周東風、張魯送給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現金15萬元人民幣。王亞麗送給有關國家工作人員面值分別為1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兩張及字畫一幅。
桃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亞麗、周東風的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佔罪、行賄罪。被告人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的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佔罪。在職務侵佔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亞麗、周東風系主犯。王亞麗侵佔的公司資產尚未變賣、轉移,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周東風在職務侵佔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王亞麗較小,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在職務侵佔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張志喬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對案件的偵破起到積極作用;歸案後,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應分別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