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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法警給被告人王亞麗戴上手銬。
桃城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王亞麗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被告人周東風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告人肖和利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薛立新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張志喬犯職務侵佔罪,免予刑事處罰。
王亞麗曾任共青團石家莊市委副書記。2008年下半年,王亞麗因冒充億萬富翁女兒爭奪財產被舉報,當事人的實名舉報引起了石家莊市、河北省和中央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中紀委專案組進駐石家莊進行了詳細調查。經查,王亞麗檔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父母身份、入黨等基本情況虛假,並惡意向組織隱瞞虛假情況,還利用金錢等不正當手段謀取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