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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倫貝爾基層民警高作喜,因為不服領導徇情枉法對自己的不公正處理而上訪,被強行送到精神病院。
■焦點
1,禁強迫進行精神病檢查
【草案】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
【解讀】謝斌(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精神衛生中心教授):這條可能與最近各方面的呼籲有關係,因為有報道把正常人收治或者把不符合住院標準的人收治的情況。
這一條體現的原則,即除了醫學的原因外,不能以其他原因作為診斷和收治精神病人的依據。
這個規定把精神病的診斷和治療納入到醫學的範疇,是一個進步,雖然在具體文字表述上還有調整的空間,比如精神障礙診斷的確立,其實主要不是依靠「體格檢查」。
2,72小時內須下診斷結論
【草案】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所在單位、村委會或者居委會、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應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醫療機構應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並在72小時內作出書面診斷結論。
【解讀】謝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精神衛生法規定的也都是72小時,也有長的,比如美國有些州規定是七天或者五個工作日,從實施情況看,醫院也沒覺得有很大的壓力或負擔。
至於檢查和診斷的標準,都是通用的。但是精神疾病的診斷主要是靠對精神狀況的檢查評估,通過經過專業訓練的專科醫生對病人進行面談檢查,瞭解他的思維、情感、行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