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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倫貝爾基層民警高作喜,因為不服領導徇情枉法對自己的不公正處理而上訪,被強行送到精神病院。
3,界定「非自願」住院條件
【草案】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解讀】謝斌:這在國際上現有的精神衛生法律法規中都屬於比較嚴格的要求了,有的精神衛生法規定自己不能照料自己的生活,哪怕他沒有威脅到別人或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可以實施非自願醫療。
我們這個規定目的是防止濫用非自願醫療。
也有可能會出現對確實無法照料自己也暫時沒危險性的精神病人照顧不周的情況,但這是一個兩難。一些西方國家原來強調多收治,後來強調保護患者權益又放了很多人,放回去後肇事肇禍又多了,這樣的教訓要吸取。
4,不得無故限制人身自由
【草案】診斷結論表明精神障礙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其離開醫療機構。
診斷結論表明需要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的,由患者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其中,患者屬於查找不到監護人、近親屬的流浪乞討人員的,由送診的民政等行政部門辦理住院手續。
【解讀】謝斌:法律規定後,那種某個人或某些人想不讓病人離開的情況不太可能再發生了。
但關鍵問題是操作上怎樣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說他不需要住院,因為醫療機構要承擔風險,有些國家也有這種規定,要求醫生來判斷他是不是不需要住院,但醫生做這種判斷承受的風險太大,因為他出去萬一肇事肇禍,醫療機構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承受社會譴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