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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卡整治20年
1991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禁止發放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通知》,要求「已發放尚未使用的購物券,一律停止使用,由發放單位立即收回銷毀」。
1992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緊急通知,要求「不得以年終評比、獎勵和其他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濫發購物券」。
1993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再度發文,要求「對已經發放、使用的各種代幣購物券,限期在4月底以前使用,過期一律作廢」。
1998年12月,國務院糾風辦公室下達緊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印刷、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卡;對已經發放使用的代幣購物券、限期在1998年12月20日前由售購單位妥善處理、過期一律作廢。
2001年1月,國務院糾風辦、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關於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通知》,再次重申禁令,並要求已經發放購物卡的單位必須在2001年2月28日前妥善處理。
2011年4月,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重點整治查處收送禮金問題,對收送各類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數額的現金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