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四大病症探因
薪酬分配及隱形福利等屢被詬病,研究人員對此解讀並提出解決辦法
近期央企曝出的「醜聞」,多集中在薪酬發放、福利待遇、職務消費等方面。記者梳理近期有關央企的新聞報道及17家央企審計公告,摘選出四類引發公眾關注的問題,採訪相關研究人員對此進行解讀,並提出治療這四類「病症」的方法。
1 工資獎金病
【病例】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2004年至2009年,中海油未將所屬12家企業員工工資6.49億元納入總公司工資總額管理。今年5月初,被曝出人均38萬年薪事件。
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2004年至2009年,所屬3家企業薪酬管理與績效考核制度不夠完善,以「趕工獎」、過節費等名義發放職工獎金福利2268.30萬元未納入職工薪酬體系。
中石化雲南分公司: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領導班子挪用640萬元黨員經費等發年終獎,後被中石化集團通報批評,違規獎金如數退還。
【把脈】
國企利潤分配監管缺位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5年,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工資首次超出了其他單位的收入水平,此後,二者之間的差距逐年擴大。2008年,國有企業人員平均工資比非國企單位(加權平均)高17%。
北京科技大學教授、國資研究專家劉澄認為,國企利潤現在顯然已成為一部分人的利益。央企二三級子公司的監管由其集團公司負責,相當於自己給自己匯報,並不可靠。老百姓享受不到其中的利益實際上還是一個所有權人「虛位」的問題,雖然國資委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出資人的權力,但除了國資委這個機構,很多人缺乏對其監管的途徑。
2 隱形福利病
【病例】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至2009年,南方電網公司及所屬單位違規動用工資結餘等資金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19.40億元。
三峽集團:2007年至2009年,三峽集團為職工支付住宅物業管理費用86.28萬元。2007年,三峽集團為職工購買經濟適用房墊款2.254億元,截至2009年底尚有7001.33萬元墊款未收回。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2009年3月至6月,所屬中國原子能工業公司未經中核集團批准,自定標準發放一次性職工住房補貼2268.80萬元。
國家電網安徽分公司:今年4月底5月初,被曝出為全系統約300名副處級以上幹部配備公務自駕車,並在合肥為職工建豪華小區。
【把脈】
國企可支配的財富過多
「很多事情能糊弄就糊弄過去了。」一位不願具名的宏觀經濟分析人士表示。總結近年來央企的多數不良事件記錄,大多數事件都是不了了之,企業和相關監管部門基本都是失聲的狀態,「簡而言之,國企可支配的財富還是太多了。」
天則經濟研究所一份研究指出,「目前我國企業工資總額核算範圍所依據的是1990年國家統計局所頒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該規定並沒有把保險福利費用、勞動保護費用、住房公積金、額外保險、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隱性收入納入到工資總額中去,導致了大多數國企憑借工資掛鉤政策的漏洞,通過這些灰色名目為員工發放福利補貼和隱性收入。相關統計機構的數據顯示,在一些壟斷行業內,工資外收入佔整個工資總額的比重最高已達到60%。」
3 職務消費病
【病例】
三峽集團:領導人職務消費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標準不具體。
中國鋁業公司:2006年至2009年,中鋁公司工資總額制度執行不到位、職務消費和期貨保值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導致未通過工資總額列支職工保健費6232.01萬元、少申報職務消費574.27萬元和部分所屬企業未經審批從事期貨交易業務。
中石化廣東分公司:今年4月份曝出「天價酒」事件,總經理魯廣余未經集體同意,私自決策花費數百萬元購買茅台酒和其他高檔紅酒,魯廣余後被撤職。
【把脈】
職務消費需有合理制度
一位不願具名的宏觀經濟分析人士表示,與國外相比,中國的職務消費確實很普遍,也被認為是正常的現象。很多央企的高管都有行政級別,因此職務消費也是「順理成章」。而在國外,職務消費相對較少。
經濟學家華生認為,職務消費確實需要規範。但他也表示,這並非是國企的特有現象,如在金融危機中美國通用汽車的老總坐著私人飛機去國會聽證,華爾街的銀行家們拿著政府的救濟去奢華度假也都算是職務消費,作為小股民和美國老百姓也有看不下去的時候。
4 紅利分配病
【病例】
2006-2009年,中央企業合併報表實現利潤總額分別為7682億、10056億、6962億和8151億。而上繳資本收益的基數僅為3358億、4667億、3082億和3591億,平均為利潤總額的45%左右。即可以用來分配給國家的利潤占比不足一半。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年初表示,央企紅利的大部分通過再投資,變成了央企新的淨資產。國資委數據顯示,2006年至2009年國有資本收益1686億元中,支持中央企業重組支出908億元,占54%,比例超過一半。
【把脈】
國企紅利用途需要透明
「從形式上來看,如果把國有企業全部的利潤都上繳也是可以的,但是國企今後還要繼續發展,繼續發展是否還需要國家的注資?如果一邊上繳利潤,一邊又是政府注資,那就是形式上的一進一出,沒有多大差別。」經濟學家華生認為,目前這些紅利都用到哪裡去了,該怎麼來用,確實應該交代得更清楚。
北京科技大學教授劉澄建議,應該由同級人大來對其資金使用進行分配,並實行監督,並每年刊發報告,接受公眾監督。
國企紅利上繳方式沿革
在1984年之前,國企必須將所獲得的所有利潤上繳財政,然後再從國家財政那裡獲得投資以及彌補虧損所需的全部資金。
1993年,《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中的一條規定「逐步建立國有資產投資收益按股分紅、按資分利或稅後利潤上繳的分配製度。作為過渡措施,近期可根據具體情況,對1993年以前註冊的多數國有全資老企業實行稅後利潤不上繳的辦法。」
當時國有企業普遍存在虧損,政府往往需要資金補貼,而不是分享紅利,政府免除企業利潤上繳的初衷之一就是希望企業用這些利潤的一部分去解決改革層面上的系列問題,如下崗安置、退休金等。
2007年底,國資委與財政部聯合發佈了《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標誌著國企持續了14年的只上繳稅收、不上繳紅利的時代結束。
按照相關規定,央企紅利的上繳分三種類型: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五個資源性行業,上繳比例為10%;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一般競爭性企業上繳比例為5%;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三年內暫不上繳。
2010年底,財政部發佈《關於完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從2011年起,擴大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並將央企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類型由2007年公佈的三類調整為四類。第一類為企業稅後利潤的15%,包括中國煙草總公司、中石油、中石化、國家電網、中國移動、中國電信等15家壟斷型央企;第二類上繳紅利10%,主要是中國鋁業、中國有色以及鋼鐵等78家企業;第三類為企業稅後利潤的5%,主要是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等軍工企業和科研院所等33家企業;中國儲備糧食管理總公司和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為第四類,免交國有資本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