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侯欽志的辯護人提出了城管執法不公引發本案等辯護理由。法院審理認為,被害人劉某受單位指派參與執法,雖存在未及時出具暫扣清單的情況,但並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被告人侯欽志持刀強行索要電子秤是導致矛盾激化並引發嚴重後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對辯護理由不予採納。
辦案檢察官認為,法院對被告人侯欽志的量刑體現了罪刑相一致原則。這是因為,被告人侯欽志暴力抗法,主觀惡性極大,犯罪後果極其嚴重,論罪當判處死刑,但鑒於其非預謀犯罪,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不立即執行,故依照最新法律規定,對其採取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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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同時規定,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