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5:身家過千萬,900萬來源不明
據悉,2009年11月,李振剛收到楊強等人已被相關部門調查的消息,得知其罪行即將敗露。為掩飾、隱瞞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發放高利貸所得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李振剛指示同夥梁某將財產轉移。
2010年1月13日,楊強被茂名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經查,楊強家庭財產共計人民幣1889萬餘元、港幣82萬餘元、美金6300元。其中,能夠明確財產來源的共計人民幣1002.5萬餘元、美金6300元。
換言之,楊強共有人民幣886.6萬餘元、港幣82萬餘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屬於特別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判決:李振剛案未決,法院暫不認定
據瞭解,李振剛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於今年5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由於法院尚沒有對李振剛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行判決確定,故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李振剛案時,在程序上暫不適宜認定楊強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最終,茂名中院判決,楊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受賄犯罪造成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情節嚴重,應從重判處,鑒於楊強在被辦案部門調查期間交代了辦案部門沒有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的情節,案發後贓款、贓物已被追繳,故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日前,茂名中院判處楊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陳奕富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獲判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李國恩犯受賄罪、行賄罪和徇私枉法罪,獲判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鄭光犯受賄罪、介紹賄賂罪,獲判三年,緩刑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8萬元。
楊強,54歲
廣東信宜人,研究生文化,原系茂名市茂港區區委常委、政法委員會書記、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長(副處級)。
陳奕富,43歲
茂名市人,大專文化,原系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長(副科級)。2003年9月至2007年11月,曾任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羊角派出所所長。
李國恩,32歲
茂名市茂港區人,大專文化,原系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禁毒大隊指導員(正股級)、掃除「黃賭毒」專業隊負責人。
鄭光,39歲
茂名市茂南區人,高中文化,原系茂名市茂港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職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