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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楊光亮。
曾以競爭茂名市市長為名受賄
1992年至2009年,楊光亮在擔任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1000多萬元,港幣200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多達19宗。其中包括:
2008年底至2009年初,楊光亮接受茂名市博匯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黃某的請托,利用擔任茂名市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解決茂名市博匯投資有限公司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等問題提供支持和幫助。為此,黃某向楊光亮承諾待該項目完工後給予楊光亮人民幣500萬元,並於2009年5月出具了向楊光亮借款人民幣500萬元的借據一張交給楊光亮。2007年至2008年,為與楊光亮搞好關係以便得到生意上的關照,黃某以出資幫助楊光亮裝修房屋、拜年等名義,分三次送給楊光亮人民幣共計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