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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雜的南海引發各國利益衝突 混戰or合作?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6-23]    我要評論
       

石油改變了亞洲國家對南海的「價值判斷」。

【文匯網訊】《三聯生活周刊》近日刊文:發現並爭奪這片海域的歷史——複雜的南海,介紹了南海爭端的歷史並對如今南海吸引各國利益和眼球做出分析,試圖解讀南海的複雜局勢。全文摘錄如下:

10月28日,美國國務卿希拉裡以夏威夷為起點,開始了她新一輪的亞洲之行。出行前,美國國務院助理國務卿坎貝爾在介紹此行時特意指明:這是希拉里上任來「第六次」訪問亞洲。這次為期兩周的訪問,「複雜、持續時間長」。兩年不到的時間,6次亞洲之行。希拉里的行程,當然在註釋著奧巴馬立志要做美國歷史上第一個「太平洋總統」的戰略——如此背景下,觀察南海問題,它的複雜程度將遠超過預想。

建立南海問題的觀察框架,我們必須回到「二戰」結束後,重新被劃分的國際格局。這個時期,相對清晰而明確地描述美國政府亞洲地理與軍事政治上戰略安排的是前國務卿杜勒斯,1951年,他提出「島鏈」——北起日本群島、琉球群島,中接台灣島,南至菲律賓、大巽他群島——如此構成一個島鏈(「第一島鏈」),在「冷戰」時期封鎖紅色中國及蘇聯。在美蘇對峙的「冷戰」階段,南海之於美國的價值,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學者艾瑪紐爾尤茲科告訴本刊:「自由航行權是美國在南海的主要利益。」

「島鏈」的政治含意被豐富或者說被部分調整的機緣,來自「埃默裡報告」——1968年,美國學者肯尼斯埃默裡與日本學者新野弘在中國東海與黃海進行了為期6周的地球物理勘測。這次聯合了12位專家的考察,受到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的贊助。其報告稱:「在台灣島與日本之間的這片海域,將來也許會成為一個世界規模的產油區。」

石油,首先改變了亞洲國家對這一海域的「價值判斷」。這中間尤其突出的是日本。由於新野弘是此次考察的重要參與者,他的國策建議「直接觸動了日本搶佔釣魚島和插手東海石油資源開發的敏感神經」。中國南海研究院海洋研究所副所長劉鋒如此分析。由東海往南往西呢?即使從美國人的觀察來看,「在東南亞,日本比美國有更大的直接利益」。1971的《華盛頓郵報》由此有文分析:「(日本)正在為獲得能源進行大量投資。一面在全世界尋找新油田,一面尋找濃縮鈾的新來源以供應他們新生的原子能工業。」

南海的價值,在美蘇對峙的政治格局裡,就有了新的內容。

1969年4月,「埃默裡報告」刊布,因對石油貯量的預測,直接引發周邊地緣政治變動。韓國與我國台灣地區隨即通過單方面立法主張「採礦區」,而日本當然明確宣示,「(這些主張)在國際法上無效力」。隨後,日本亦加快與美國談判,要求沖繩「回歸」。與地緣政治變化相對應的另一種力量,不可小視。《石油戰爭》的作者威廉恩道爾對本刊分析:「以英國石油公司和美國石油公司雪弗龍為代表的歐美石油公司,在南中國海地區十分活躍。美孚公司從上世紀70年代『越戰』時期,就在南中國海鑽探,還跟越南人佯稱這裡什麼都沒有。」有著更為先進技術,並且更為強悍的牟利衝動的石油公司的介入,石油公司所在國利益以及公司開發石油地區的國家利益混雜,南海開始更複雜化。

越南戰爭以美國的失敗而告結束,同時隨著中美建交,「美國不再反對中國在南海的行動」。新的均衡由此在重新建立中。不過,這時離「冷戰」的結束尚待時日——在美國軍隊撤離越南後,蘇聯的地理學家和地球化學家很迅速地就與越南建立了合資企業,發現了包括九龍盆地白虎油田在內的兩塊油田。它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誘因——「於是,美國人又想回到這裡。」

之後,「冷戰」雖然結束,但大國對南海的實際爭奪其實一直在針鋒相對,南海也因此成為各大公司、各國力量交叉滲透的區域。它的複雜性,不僅因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導致的諸國主權要求重疊,不僅因為公司利益、國家利益對南海資源的爭奪,還因為複雜的地域政治較量的因素。

由此,我們真應該重新來認識美麗而富饒的南海。

南海爭端中的國際法困境

「南沙有180多個島,許多島嶼還存在主權爭端。不同國家根據同一個島劃定200海里,就形成主權要求的重疊。所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既規範了國際海洋法秩序,同時也引起了新的主權要求重疊。針對這種情況,公約只提出以公平原則,相關國家協商加以解決,沒有具體方案,等於沒說。」

南海圈地的催化劑

1984年,美國學者喬治勞裡亞特就在《遠東經濟評論》上發表了題為《混戰還是合作?》的文章。「『海洋法』的規定本身已在亞洲引起了類似敵友之間的新爭端,在亞洲沒有一個國家聲稱的大陸架界限或劃出的200海里專屬經濟區不會與其他國家所聲稱的造成衝突。」勞裡亞特寫道,「有些在20世紀50年代難以想像的衝突,僅由於『海洋法』的規定而發生。」

勞裡亞特文中的「海洋法」,即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45年,美國率先宣佈其領海的管轄延伸至其大陸架,緊接著,眾多國家宣佈將領海延伸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面對傳統「公海自由航行」受到的挑戰,聯合國從1958年開始召開多次會議,以擬定國際海洋法。1982年12月4日,來自15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以及50多個國際組織的觀察員,歷時10年、11期會議後,終於在牙買加簽訂了公約,以國際法的方式界定了領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概念。

這樣一部以解決國際海洋權益爭端為目的的法律,為何會成為勞裡亞特眼中南海爭端的催化劑?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裡有個基本原則就是以陸定海,它有很嚴格的規定,一個島嶼才是一個陸地,這個島歸你了,你才可以以這個島為中心,以200海里為半徑來主張周圍海域的管轄權。這樣粗算下來以後,大約是43萬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積。」中國社會科學院邊疆史地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國強告訴本刊,「南沙有180多個島,許多島嶼還存在主權爭端。不同國家根據同一個島劃定200海里,就形成主權要求的重疊。所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既規範了國際海洋法秩序,同時也引起了新的主權要求重疊。針對這種情況,公約只提出以公平原則,相關國家協商加以解決,沒有具體方案,等於沒說。」

由於地理位置的鄰近,在這場「藍色圈地運動」中,東南亞相關各國提出的南海海域權利的主張出現了複雜的重疊。如馬來西亞對越南佔領的安波沙洲提出主權要求,在校尉礁歸屬問題上與菲律賓衝突,在南通礁問題上又與文萊衝突;而菲律賓則與越南在司令礁提出的要求重疊。「在南沙,中國主張的200萬平方公里的版權面積,大概有150多萬是重疊的。所謂南海問題的核心點就是島嶼歸屬和海域劃界,首先立足於先解決島的問題,這些島歸誰,海域劃界的前提是島嶼歸屬要確定。」李國強告訴本刊記者。

為了審查沿海國為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界限所提出的各種主張,便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執行,1997年聯合國根據《公約》附件規定成立了大陸架界限委員會,2001年規定,凡是在1999年5月13日以前正式批准或加入《公約》的國家,都需要在10年內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大陸架外部界限主張案。去年5月,隨著這一截止期限的到來,南海爭端再次升溫。越南不僅和馬來西亞聯合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200海里「外大陸架劃界案」,還單獨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南海「外大陸架劃界案」。兩次「劃界案」所附資料包括了2007、2008兩年的專門調查報告,對海洋的水深測量、電磁力、萬有引力和地震數據等在內的資料。為準備這些資料,越南不僅召集了眾多官方和研究機構參與,還專門聘請了英國南安普頓的國家海洋學中心擔任科技顧問。

但實際上,各國提交的劃界案對解決爭端的作用依然有限。「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職責是審議沿海國提出的關於擴展到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外部界限的主張和資料,向這些國家提供科學和技術咨詢意見,但是這些建議並不能夠在實際上約束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界限的具體劃定。」加拿大阿爾伯特大學中國學院的洪農博士對本刊記者說。

李國強告訴記者,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21位相關領域的科學家會針對各個國家所提出的科學依據的審定,但同時它遵循一個意識原則:如果涉及有爭議海域,對所有有爭議國家所提的劃界案不予審議。「越南提出劃界案以後,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先後兩次提出照會,指出他們涉及了中國在南海的主權、管轄權和海洋權益,屬於有爭議的,根據海洋規則,我們反對把它列入審議的劃界案裡。在51個劃界案裡,越南的兩個就停止了,沒有予以審議。」「既然這些國家明知道這個議事規則,為什麼還要提?我覺得有兩條,一個是它努力尋求實現劃界案,二是向國際社會進一步闡述在海洋權益上的主張,即使不審議,也能夠表明立場。」

「國際上解決爭端問題無非三個途徑,一是外交途徑,通過和平談判解決;第二個是軍事途徑,通過武力解決;第三個是通過國際法庭,通過第三方仲裁方式解決。」李國強說,「聯合國只是規範了海洋秩序,給你設定了一些制度。出了問題,怎麼解決呢?公約告訴你,找國際海洋法庭解決。」

國際海洋法庭設在德國漢堡,旨在裁判因解釋或實施《公約》所引起的爭端。目前中國國家海洋局海洋戰略發展研究所所長高之國正在擔任國際海洋法庭大法官。但在李國強看來,國際海洋法法庭在法律依據的方面未必能符合各國的實際國情,很難在仲裁中照顧到各方的利益,因此「我們一直主張這是雙邊外交問題,需要雙邊外交談判解決」。

公約之外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一個致命弱點是它並不對全球所有國家具有約束力。李國強告訴本刊記者:「美國是較早倡議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國家,但是最後由於國際海洋法新秩序並不符合美國的戰略,所以它最後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於是它就不承認公約規定的制度。美國覺得,如果你們沿海國都具有這個權利的話,那它的施展空間只有公海,公海對於它來講,權益損失就比較大。」2009年3月8日:美軍偵測船「無暇號」闖入中國在南海專屬經濟水域,遭5艘中國船包圍。針對這一事件,「美國的邏輯是,它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所以專屬經濟區部分它視同為公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所有國家在公海都享有6項自由: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建造國際海洋法所准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捕撈自由、科學研究自由。但從中國的立場看,「美國的測量船進入我們的專屬經濟區之內,我們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所以專屬經濟區我們有排他性的管轄權,所以你不可以進來,這就是和美國的爭執點」。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出現確實讓南海爭端國的行為方式從過去單純的軍事對抗轉化為強化自我主張與進行多方合作,使得南海問題有了和平解決的可能性。但是相比《公約》在其他地區扮演的積極角色,聯合國在南海問題上實際沒有太多發揮影響力的空間,依靠第三方解決問題的途徑也並不是亞洲國家所習慣的模式。」加拿大阿爾伯特大學的洪農博士說。

《共同開發南中國海資源》一書作者,美國著名海洋政策學者、鸚鵡螺安全與可持續發展研究所高級研究員馬克瓦倫西亞從1974年開始為聯合國計劃開發署下屬的東亞、東南亞地學計劃協調委員會工作。在他看來,在南海具有相關利益的許多國家對資源開採的興趣,遠遠大於對劃界談判的興趣,而近年來的海域劃界實踐和判決都傾向於避免干擾已經長期存在的資源開發行動。當許多國家都在同一個地區有開採行動時,解決問題的辦法往往就是大家來分享資源。他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這方面的作用主要是指導性的,指導爭端各方達成作為其行為準則的共同宣言。」

南海周邊的國家也正在為此努力。2002年中國和東盟各國已經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但瓦倫西亞認為,《宣言》中的規範還有待完善。它強調:「爭端各方應對自己的行動包括對無人居住島礁的佔領進行自我克制,以避免將糾紛擴大化、複雜化。它們應當同意通過談判對爭議地區做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以便管理和共享資源。它們還應當相互通報任何懸而未決的活動,包括在雙方感興趣的海域所舉行的軍事演習。而區域外勢力則要鼓勵爭端國家遵守共同宣言。」

東南亞南海爭端國頒布的法律文件及相關規定

越南

越南於1977年5月12日發表了《關於越南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聲明》,宣佈了其12海里的領海、12海里的毗連區和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越南確定的領海基線為連接越南海岸線最突出點和沿岸各島嶼最外點的沿岸最低低潮線,其毗連區是與越南領海外部邊線相連的寬度為12海里的海域,其專屬經濟區為從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其大陸架採用自然延伸原則確定,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的,擴展到200海里。事實上,越南主張的大陸架範圍,大部分在我國南海傳統海疆線內,而它宣佈的專屬經濟區,很大部分也屬於有爭議的水域。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於1969年發佈的第7號緊急法令規定領海寬度為12海里,測算領海寬度採用直線基線。它與文萊在海上的分界線是按照等距離原則劃定的。1969年10月27日馬來西亞與印度尼西亞在吉隆坡簽訂了兩國之間大陸架劃界協定,並於1969年11月7日生效。該劃界的東段包括了南沙群島海域從安波沙洲、柏礁、南海礁、簸箕礁、榆亞暗沙、司令礁、校尉暗沙、南樂暗沙到都護暗沙一線以南的廣大區域,油氣資源蘊藏豐富的曾母暗沙盆地和文萊沙巴盆地都被劃入馬來西亞的大陸架。1980年4月,馬來西亞政府發表聲明,宣佈建立「從領海基線起擴展至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它所主張的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外部界限基本上是一致的。

菲律賓

菲律賓的領海是在群島最外緣各島和干礁最外緣各點上選取80個點作為領海基點,連接這些點的80段直線構成了其領海基線,這樣,菲律賓的領海最寬處達270英里,最窄處則不足2英里。1978年6月11日在《菲律賓第1599號總統法命》宣佈設立專屬經濟區,規定該專屬經濟區應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向外擴展至200海里的距離。該專屬經濟區的外部界限,侵入了我國的「九段線」以內。

文萊

文萊直到1984年才擺脫英國殖民地地位,成為獨立國家,其海洋立法深受英國影響。文萊的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是在《1982年文萊漁業法案》中予以宣佈的。它要求的專屬經濟區伸延至我國「九段線」內,並與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和越南等國的要求相互重疊。

印度尼西亞

印度尼西亞政府於1960年2月18日頒布了《印度尼西亞第四號法令》,其中規定「印度印尼西亞的領海是一條寬為12海里的海水帶」。此項法令還明確規定了關於海上劃界的中間線原則。1980年3月,印度尼西亞宣佈建立從領海基線向外量200海里為專屬經濟區,主張大陸架從群島基線量起,至少應擴展到200海里,在200海里距離內可以不考慮海底的地質、地貌特徵。印度尼西亞所劃的大陸架邊的範圍伸延至我國「九段線」內,雖然未對南海諸島的島礁構成威脅,但其專屬經濟區水域與我國傳統海疆線內水域重疊。(資料來源:高偉濃:《東南亞國家的海洋法實踐》,見《東南亞研究》1996年第2期;李金明:《21世紀南海主權研究的新動向》,見《南洋問題研究》2001年第1期,《南海主權爭端的現狀》,見《南洋問題研究》2002年第1期;李國強:《南中國海研究:歷史與現狀》,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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