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堅定不移地推進領導幹部個人財產申報等制度建設
——逐步完成領導幹部從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向家庭財產申報制度的過渡。財產申報制度,即有關財產申報、登記和公佈的制度,被稱為「陽光法」。它使公職人員的財產受到了嚴格監督。任何個人財產的不良變動都會受到查處。
文章建議,中國要盡快制定並實施財產申報制度,領導幹部要報告本人、配偶及由其撫養的子女的家庭財產,包括大額現金、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汽車、債權債務等主要家庭財產。中央巡視組採取例行的抽查制度,譬如每年抽查1%-5%的領導幹部的個人財產。對於抽查中發現的不如實申報的幹部,就一查到底決不姑息,這種不確定性的威懾力比簡單的懲罰措施更大。對於競爭上崗的領導幹部,必須在一定範圍、一定層面上對其財產予以公開公佈,對那些沒有公開、公佈的財產,一經查明予以沒收充公,並取消三年提名資格。
——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親屬出國留學、定居申報制度。據有關統計資料,全國近年查辦的不少腐敗官員都將子女送到國外深造。對此,應進一步完善並在全國推廣領導幹部親屬子女出國留學、定居申報備案制度。
(五)完善幹部監督制度
——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該制度規定領導幹部在任期屆中、屆末和晉陞、調任、轉任、退休、辭職時要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應作為領導幹部選拔、調整的重要參考依據並歸入個人檔案;被審計者如存在經濟責任問題,應及時查處。
——建立和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即問責制。該制度要強化黨委(黨組)書記的監督責任,明確各級黨委(黨組)書記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權力運行負監督總責,重點監督領導班子成員和下級黨委「一把手」,同時實行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問責制,凡黨委(黨組)書記未履行監督責任的,追究其監督責任。
——建立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該制度要建立推薦、考察、任用責任制,明確推薦、考察、任用等關鍵環節的責任主體、責任要求、違規行為和責任後果。針對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的各責任主體,就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的推薦、考察、決定三個環節的規定加以細化,制定具體的工作規範、操作辦法和監督措施,建立一套系統、規範的選拔任用工作責任體系。
——建立和健全談心談話制度。該制度要求落實任前廉政談話,上級黨組織對新上任的領導幹部要進行廉政談話,要求其提高廉潔自律的自覺性,既要乾淨幹事,又要主動抓好管轄範圍內的廉政建設。要求落實定期談話,上級黨組織每年至少要找下級領導幹部談話一次,特別是當領導幹部職務發生變動和退休時、個人遇有重大事項時、班子內部出現不團結苗頭時,群眾有較多反映時應及時進行談話。
——建立和完善年度考核制度。該制度要求每年結合班子考察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對領導幹部落實情況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時,領導幹部要在幹部群眾大會上進行一次述職述廉報告,並在一定範圍內組織民主測評,考核和民主測評結果應向本人反饋,述職述廉報告要交上級黨組織備案。民主測評中,「不稱職」票超過一定比例的,視情況作出組織調整或免職、責令辭職、降職的處理。將述職述廉、評議結果、整改措施等作為考核、評價領導的重要依據存入檔案。
——建立和健全廉政監督員制度。各單位要聘請廉政監督員,對廉政監督員的建議和意見,要認真辦理,及時向本人反饋。
——建立和完善班子成員相互監督制度。班子成員對其他成員違紀違法情況故意隱瞞、不匯報的,一把手明知班子成員有違紀違法情況而不提醒、不批評、不匯報的,要追究其責任。
——建立和健全巡視制度。上級部門要通過巡視,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落實一把手監督及幹部八小時外管理的情況實施檢查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