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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香港薪俸稅:沒有起征點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6-28]    我要評論

此外,如何通過提高所得稅的再分配功能縮小香港巨大的貧富差距、如何通過稅制改革促進香港的民主發展、若改變現有包括薪俸稅在內的所得稅制為一種真正普遍徵收的所得稅制會否違反基本法規定的低稅政策等,都是香港稅制改革需解決的問題。

總體看,香港稅制雖制定於現代,但倣傚的卻是英國及其他前英殖民地區100多年前的立法。其中原委頗為獨特,顯示了西方制度在移入東方華人社區時遭遇的挑戰和東西方文化的碰撞。當然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利益博弈的結果,但香港所得稅制定以及發展過程中,華人商人展現出的強大影響力使得一部本為暫時性的立法變成了永久立法。當前,香港的稅制改革暫時擱淺,但面對一系列問題和挑戰,這一改革不可能永遠拖延下去。

(作者單位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

香港稅法的前世今生

香港的第一部所得稅法律是《1940年戰時稅收條例》。1939年英國對德國宣戰,香港殖民政府建議在香港開徵所得稅,以居民和源泉為基礎向全部所得徵稅,以協助英政府應對戰爭所需。這一稅制採用「部分所得稅」制度作為戰時臨時措施。

該稅制僅對三類所得分別徵收的分類稅,即利得稅、薪俸稅和物業稅。這種稅制在許多稅務委員會商人代表看來,可降低未來提高稅率的可能性。另外,這一稅制以源泉徵稅為原則,該原則沿用至今,成為香港稅制的重要特色。

源泉徵稅原則與以居民和源泉為基礎的徵稅原則相對。後者指凡居住於某國家和地區的居民應就其來源於境內外的所有所得納稅或雖不在該國家和地區居住,但有產生或源自該國家或地區的所得,應就該所得納稅。顯然,源泉徵稅原則能有效減免收入來源廣且所得高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這是為何香港1940年制定稅制時不以當時通行做法,而以100多年前的英國舊制為基礎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這一稅制被《1941戰時稅收條例》取代。新稅法的重要變化是加入徵收利息稅的條文。但這部新法壽命短暫,通過6個月之後,香港被日本佔領,戰稅停止徵收。

戰後,英國及香港殖民地政府再次試圖開徵普通所得稅,但再次遭到商人團體的反對,尤其是華人商人的堅決反對。華人商人組成了一個反直接稅委員會,向政府遊行抗議,並直接寫信給英殖民辦公室表達不滿。作為妥協,政府重新採納了1940年建立的分類稅制,並更名為《1947年稅務條例》,沿用至今。

該條例僅有的一個變化是加入了個人入息課稅辦法,即納稅人可選擇採用此辦法對其全部所得申報納稅。該體制引入的初衷是誘導民眾逐漸接納普通所得稅制,可惜效果適得其反。此後,香港殖民政府三次嘗試改革稅制,制定一部類似英國和其他英聯邦地區的普通所得稅法,但最終不得不徹底放棄這一想法,一則因華人商人毫不妥協的反對,一則因該稅制在實踐中達到了良好的徵收效果。

1980年後,香港的基本稅收法律未有任何變化,但法院卻在一系列重要案件中通過解釋源泉徵稅原則拓寬了稅法的適用範圍。香港的稅法條款相對簡單,對重要的源泉徵稅原則並無詳細、可直接援引的規則。與英國及其他英聯邦地區通過立法規定具體規則不同的是,香港主要依靠司法,即法官判決來明確在具體案件中如何適用原則。香港立法機構對司法的信賴不僅表現在稅收領域,同樣也體現在其他領域。法官判決對如何確定薪俸稅中所得源自香港或境外作出了推理和解釋。

1989年起,香港政府廢除《稅務條例》中所沿用的1941年稅收條例確定的夫婦合併評稅,正式實施夫婦分開評稅。1989年4月1日,政府全面取消利息稅。這些變化在於使稅制更符合當時香港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1997年香港回歸後,稅收立法和制度依據基本法保持不變,《稅務條例》僅作過微小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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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Wi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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