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獵廣泛
根據《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的職責主要有七項:(一)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二)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三)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四)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五)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六)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七)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紅十字會法》還規定,「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進行募捐活動。」
2009年,中國紅十字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紅十字會的募捐行為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該《辦法》規定,「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在本轄區或本行業內開展募捐工作。未經總會批准,不得在轄區外或行業外開展募捐工作。」
然而,在轄區內或者本行業內,該《辦法》給予各級紅十字會充分的授權。
在募捐環節,「可在機場、車站、賓館、商場、銀行、醫院、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設置紅十字募捐箱」,「可開展義演、義賣、義賽等活動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項目和專項基金的形式募捐。」
在接受捐贈環節,「各級紅十字會可以接受轄區外和國(境)外企業、團體和個人主動捐贈的、無不正當附加條件的財產。」
在捐贈財產的使用環節,「由接受捐贈的紅十字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管理處分」,還特別明確,「對於接受捐贈財產的使用,一般應由各級紅十字會實施,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公益性民間組織實施,或與具有較強執行能力和較好影響力的企業等社會力量合作實施,但應當加強監督管理。」「使用捐贈資金採購物資、工程和服務等行為,應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捐贈人對採購的具體條件另有約定的可按其約定採購,但不能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在接受政府撥款的前提下,該《辦法》寫明了國際紅十字會的「慣例」:「各級紅十字會用於項目的支持費用不得超過本級接受捐款的6.5%;各級紅十字會為轄區以外的公益項目接受捐款,應與公益項目執行地紅十字會協商項目支持費的支出比例,支出總額不得超過捐款總額的6.5%。」
在監管環節,「各級紅十字會接受的捐贈財產,包括從捐款中支出的用於支持紅十字事業發展的資金和項目支持費的使用、管理情況,應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並定期向社會公告,接受國家審計部門、審計機構的審計。」
然而中國紅十字會有7萬多個獲得充分授權並獨立管理捐贈財產的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監管如何落實,尚未見有可操作的辦法出台。從該辦法2009年公佈至今兩年,尚未見「定期向社會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