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報業傳媒集團說,2005年8月23日,瀋陽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依據深圳警方網上通緝逃犯信息,將涉嫌經濟犯罪的嫌疑人王某抓獲,次日將王某移交給深圳警方處理。事後,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向媒體進行了通報,《遼沈晚報》進行了客觀報道。
遼寧報業傳媒集團指出,雖然王某後經法院判決無罪,但是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所發生的案件事實是不容否定的,而且對於王某被認定無罪,《遼沈晚報》也給予了報道,因而並不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
法院認為,《遼沈晚報》刊登的文章主要是針對王某被抓捕的過程所做的新聞報道,並沒有使用侮辱誹謗的方式造成王某的人格貶損,並沒有對王某是否構成經濟犯罪做出肯定性的評價,因而判決駁回王某的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