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審計結果看,至2010年底,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即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餘額與地方政府綜合財力的比率為52.25%。如果按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全部轉化為政府償債責任計算,債務率為70.45%;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和承擔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的逾期率分別為2.23%和1.28%。
該發言人表示,一些地區和行業也存在債務規模較大、債務負擔較重的問題,存在風險隱患,但個別單位出現的償債困難或風險隱患,並不構成系統性或全局性的風險。
對於此次審計披露的6576個融資平台公司在數據上與一些機構存在差異的問題,該發言人表示,此次共審計了省、市、縣三級政府所有涉及債務的單位8.6227萬家,其中審計核實的「融資平台公司」是6576個,指的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個別文章甚至將僅為競爭性、盈利性項目舉借債務的國有企業也作為融資平台看待。實際上,任何一個企業,作為獨立法人,在依法經營中,都有可能舉債。這些企業的債務不屬於地方政府性債務,也不能將其看做是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該發言人說。
在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處置與管理方面,該發言人表示,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下一步如何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盡快對相關制度進行修改完善;相關地方正在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已經形成的債務進行清理,糾正債務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問題,並規範債務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