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羊城晚報報道,7月14日,增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對「6·11」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中的兩起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李建明、林永發等5名被告人因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五年八個月不等。被告人家屬、該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參與旁聽了案件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建明、張傑、彭來平、林永發(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2011年1月25日被釋放)等多人於6月11日晚,糾合到107國道,對過往車輛用石頭、磚塊打砸或截停後推翻,造成多輛汽車損壞,現場秩序嚴重混亂。6月12日晚,被告人林永發、張傑、彭來平等多人再次糾合,到新塘鎮東坑三橫路起哄鬧事,其中林永發用石頭、磚塊任意打砸多輛過往車輛,造成現場秩序嚴重混亂。此外,被告人林永發曾於2011年3月14日與被告人張傑等,共同毆打並持刀將曾與其發生爭執的被害人吳某捅致輕傷,被害人吳某軍捅致輕微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