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陳夢凌,於2011年6月11日凌晨至當天下午,在滋事現場用手機拍攝了多張公用設施被毀損、車輛被推翻等場景照片,編寫並發佈「孕婦老公被活活打死!」等內容不實和「堵截國道!為民聲(申)冤!」等具有煽動性文字上傳到其註冊的微博上,內容被廣泛傳播。
庭審中,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現場勘查材料、法醫鑒定書、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證人證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等證據。各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供述和辯解,並表示承認控罪。
法庭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林永發、張傑犯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李建明、彭來平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陳夢凌的行為已構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鑒於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四年、二年、二年和一年六個月。
宣判後,各被告人當庭表示沒意見,不上訴。 |